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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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降低企業之營業秘密於偵查中進一步洩漏之風險
邇來以半導體為首之高科技產業頻傳洩密案,為遏止競爭企業間惡意挖腳及員工帶槍投靠跳槽,嚴重侵害企業重要研發成果及企業間之公平競爭,「營業秘密法」於民國102年增訂刑事責任、境外犯罪加重處罰及法人併罰等規定以嚇阻不法。但企業在偵查中為了舉證,須說明自己的營業秘密為何,令企業擔心偵查中有使競爭對手進一步獲悉營業秘密之風險,使企業提告意願不高。因此,立法院在108年底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偵查保密令」制度,賦予檢察官在偵查中核發偵查保密令之權力,避免營業秘密在偵查中二度洩漏,貫徹營業秘密法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之目的。本次修法主要內容包括:

檢察官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第14條之1) 檢察官於必要時可以依職權(無須向法院聲請)核發偵查保密令予能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限制這些人不得將偵查內容做偵查以外之利用或揭露給未受偵查保密令限制之人。惟若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內容時,即不受偵查保密令之限制,此規定用意在避免過度影響未經確認侵權者之商業經營,平衡告訴方及被告方之權利。

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給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4條之2﹚

檢察官得以書面或口頭向應受偵查保密令限制之人核發偵查保密令。如以書面為之,檢察官應於將偵查保密令送達於受限制人之前,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檢察官先以口頭核發偵查保密令,事後才製作書面偵查保密令,則於口頭告知受限制人時,考量時間急迫性,不一定須給營業秘密所有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但事後送達書面偵查保密令給受限制人之前,仍應給營業秘密所有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偵查保密令之變更及與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之銜接﹙第14條之3﹚

偵查中因案件發展處於變動,應保密之原因或內容隨時可能變動,故本次修法使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因應偵查進度,隨時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內容。一旦案件經緩起訴或不起訴確定,或起訴範圍不及於偵查保密令所規定應保密的內容,則除了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外,受偵查保密令限制之人也可以聲請檢察官撤銷或變更之。因為此種處分可能影響受偵查保密令限制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利,故本次修法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擬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時,可以給受限制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非必要,即使檢察官未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仍然合法),且檢察官應以書面做成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並送達給受偵查保密令人或營業秘密所有權人。
案件起訴後,針對案件資料是否仍有保密之必要,應由法官決定,故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均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果未於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起(即檢察官起訴後)30日內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則受偵查保密令限制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法院無論是接到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撤銷偵查保密令之聲請,均應先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
不論對於檢察官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或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准否撤銷偵查保密令之裁定,均會影響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利,故本次修法明定渠等與檢察官,得依情形向法院聲明不服及抗告。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可處刑事責任﹙第14條之4)

本條明文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且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仍得追訴違反偵查保密令之刑事責任。

強化外國法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互惠原則﹙第13條之5、第15條﹚

以往外國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面對營業秘密遭侵害時,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有礙國際貿易,且不利跨國公司來臺投資,故本次修法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營業秘密法所定訴訟之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利。另我國對外國人之營業秘密保護採互惠主義,目前外國人所屬國家除了與我國有雙邊條約、協定外,尚有外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同為保護營業秘密多邊國際條約之會員國,故修正條文增加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呼應現況並符合立法意旨,亦有利於吸引跨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

結語

企業主張營業秘密被侵害,訴訟關鍵在於舉證之證據資料,故此次修法之主要目的為使企業在偵查中提供證據資料時,減少二度洩秘風險,除提高受害者的提告意願,亦能鼓勵企業更積極提出事證,捍衛自身營業秘密。惟新法並未規定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有聲請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之機制,僅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保障似仍有不足。此外,新法亦未規定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前,應給擬限制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恐有使此規定遭濫用做為打擊商業競爭對手之風險,後續仍有賴相關單位針對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制定更細緻的作業辦法,以能完善營業秘密保護以及此次修法之意旨。
營業秘密的保障為各行各業都需要重視的議題,雖本次修法提高對營業秘密所有人的保障,但根本問題仍在於企業必須提升保護營業秘密的意識及機制。「營業秘密」有非常嚴格的法律定義,並非公司內部的機密資訊都可以被認定為營業秘密,企業有必要事前依照法律規定,完善的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以免未來發生洩密爭議時,難以舉證自身的營業秘密為何,甚至有機密資訊遭認定並非營業秘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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