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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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訊息]
本所主持律師許兆慶博士及蘇琬鈺助理合夥律師共同撰寫「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兼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一文,已刊登於台灣法學基金會所發行「財產法暨經濟法」第65期
最高法院於去年(110年)5月19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法律爭議。
由本所主持律師許兆慶博士及蘇琬鈺助理合夥律師共同撰寫「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兼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一文,已刊登於台灣法學基金會所發行「財產法暨經濟法」第65期。
文中針對我國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與過往指標性案例進行回顧與整理以外,同時參酌外國立法例與其實際上之量刑狀況,就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疑義,進行比較探討。
歡迎對於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有興趣之企業或先進,隨時與本所聯繫。

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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