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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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限縮個別獨立董事權限
鑒於近來公開發行公司產生經營權爭議時,公司派與市場派人員時常透過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進行重大決議,造成股東會「鬧雙胞」之情形,更因此衍生股東會決議合法性等後續爭議,對公司經營穩定性及投資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解決此一亂象,行政院爰提出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28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30日生效,謹就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刪除個別獨立董事得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規定(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

由於111年度我國所有上市櫃公司均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且審計委員會原則上採合議制,為透過會議之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之職能,本次修法限縮數項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中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的權力。
本次修法前,依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4條規定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等權限,對個別審計委員會之個別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換言之,獨立董事得個別行使上開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之權。然為避免個別獨立董事對董事濫行起訴致影響公司治理,本次修法爰刪除前揭準用規定,使前揭訴訟之提起仍須回歸由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為之,並由審計委員會選任代表,審計委員會可決議單獨行使或共同代表為之。
至於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仍應準用公司法第214條、第215條與227條但書之規定,須向董事會提出請求為之。


二、 刪除個別獨立董事得召集股東會之規定(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

依修正前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個別獨立董事得準用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單獨召集股東會。惟前揭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近年來成為經營權爭奪事件市場派與公司派運用之重要工具之一,當同一公司分屬不同派系之數名獨立董事分別召集臨時股東會時,將引發多重股東會之情形,導致公司股東無所適從,亦難以行使股東權利,嚴重影響公司經營之穩定性。是本次修法刪除前揭準用規定,使召集股東會之權限回歸由審計委員會採取合議制決定,以避免公司獨立董事分別召集臨時股東會,甚或各自做成相互矛盾之股東會決議。

三、 刪除個別獨立董事得代表公司與董事間為交易之規定(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

依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本次修法前,上述規定亦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惟考量董事與公司間自我交易之情形多涉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為避免單一獨立董事可規避前揭利益衝突之情形,本次修法爰刪除上述準用規定,將董事與公司間自我交易之情形回歸由審計委員會合議決定

四、 增訂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之特別決議行之(證交法第14條之5第3項)

依證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特定事項應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除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須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2季財務報告外,如無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時,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惟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然為避免審計委員會因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如:獨立董事因故辭職、獨立董事解任後僅剩一席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等)影響公司營運,本次修法爰於證交法第14條之5新增第3項,規定同條第1項各款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得由董事會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惟同條第1項第10款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2季財務報告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後,始得提交董事會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若獨立董事就財務報告不出具意見或出具否定意見,則視為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五、 罰則規定

為配合證交法第14條之5增訂第3項,本次修法一併修訂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證交法第14條之5第3項納入罰則,違反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另須注意,本次修法後,個別獨董原先可單獨行使之權限已回歸審計委員會,應以合議制為之,方屬適法,若個別董事仍單獨為之,即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審計委員會職權,連帶將違反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可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限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


結語

為避免獨立董事之職權遭濫用而導致公司治理之亂象,本次修法大幅限縮個別獨立董事之權限,將個別獨立董事之數項權限回歸審計委員會,須以合議制為之,方屬適法,並於112年6月30日開始生效。然本次修法是否有利公司經營之穩定性與公司治理維護,仍有待後續觀察,建議公司經營者與獨立董事等相關人員應事前了解前揭規範,諮詢專業人士之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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