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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6.05.06

勞動部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條文草案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職安法已就「職場霸凌之防治」設立專章規範,為進一步明確化雇主防治職場霸凌之法律義務,勞動部於115年4月21日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將針對該草案進行重點說明:

一、 類型化職場霸凌行為

所謂職場霸凌,依職安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主要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為助於個案判斷,草案將職場霸凌行為類型化為:言語暴力(如長時間不當斥責)、社交排斥(如刻意孤立或不讓參與重要會議)、職務干預(如刻意阻礙工作或刁難)、權力濫用(如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及名譽侵害(如散布謠言或貶低人格)等。

二、雇主防治職場霸凌之基本措施

(一)僱用勞工10人以上

設置職場霸凌之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顯著處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公開揭示。

(二)僱用勞工30人以上

  1.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2. 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職場霸凌防治事務。
  3. 對全體人員實施防治教育訓練,並針對各級主管與調查人員增辦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處理等進階訓練。

三、雇主知悉職場霸凌後應盡之義務

(一)知悉後及時處理程序

雇主知有霸凌情事,無論是因接獲申訴或他人舉報知悉,應主動釐清事實,並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如調整工作內容、場所,並依勞工意願提供醫療、心理諮商或法律協助。

(二)通報義務

申訴處理單位需於接獲申訴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雇主接獲申訴後,應於「受理」翌日起7日內將事件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站,並通知申訴人。

(三)設置調查及處理單位

  1. 僱用勞工未滿30人:得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未設申訴處理單位者,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辦理申訴之調查、審議及決定程序。
  2. 僱用勞工30人以上: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3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3. 僱用勞工100人以上: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於受理申訴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1/2,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又內部調查小組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外部專業人士則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四、申訴處理程序及處理原則

  1. 處理原則:應保護隱私、程序不公開,且不得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者予以解僱、降調或減薪等不利處分。
  2. 協調先行:申訴人如有意願協調,申訴處理單位應安排當事人同意之協調人員,尋求可接受解決方案;如無意願繼續協調,或協調超過1個月仍無共識,應停止協調,續行調查。
  3. 調查程序: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訪談時應錄影或錄音,並作成訪談紀錄;調查過程中不得令對質。
  4. 審議決定:
    1. 自調查小組成立並訪談當事人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
    2. 申訴處理單位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
    3. 雇主應於決定作成後10日內,應將該決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提供救濟方法及期限。
  5. 結果登錄義務:雇主應於作成決定起15日內,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站。
     

五、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
 

  1. 申復期限:倘當事人不服決定,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
  2. 申復審議小組:雇主則應於接獲申復後7日內,另行組成與原調查成員不同之申復審議小組,成員至少3位。僱用勞工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僱用勞工100人以上者,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3. 申復會議: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得邀請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4. 申復決定:應於申復會議後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須重新調查者得展延30日),雇主應於申復決定1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
  5. 結果登錄義務:雇主應於作成申復決定起15日內,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站。

 

六、結語

勞動部預告之「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雖仍在預告階段,但可預見近期將正式發布正式內容。而此草案內容,已明確提供雇主在面臨職場霸凌事件時,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建請各企業主先審視自身企業規模,建立相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並安排相關教育訓練及培訓,尤其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大型企業,因法規要求最為嚴格,建議提早安排因應,以符合最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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