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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6.10.28

生成式AI創作內容之著作權議題解析—以企業、組織利用AI產出物之注意事項為核心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下稱AI)技術快速普及,企業、組織於日常營運中使用AI草擬文件、製作圖像、影音及程式,甚或委由外部廠商以AI協助完成工作成果之情形,已逐漸成為常態。然AI產出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委託的企業或組織能否就該內容取得排他權利,以及產出內容與他人著作相似時應由何人負責等問題,均直接影響企業或組織對AI產出成果之商業利用及權利保護。

我國現行法並未就AI之使用或其產出之權利、義務訂立專法規範,故仍應回歸著作權法、民法及契約約定判斷相關權利義務之歸屬,目前尚未有法院就AI產出內容之著作權保護作成指標性判決。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則陸續透過歷年函釋、電子郵件提供相關解釋及規範,謹摘要說明智財局見解及企業或組織利用AI生成著作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智財局對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見解

  1. AI並非著作權法上之權利主體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智財局早於107年即表示,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完成之智慧成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實際參與創作,機器僅係單純地被機械式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仍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著作權(智財局電子郵件1070420)。

  1. 區分著作完成之方式
    1. 智財局於111年進一步將AI相關創作區分為二類(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031):
      1. 以AI為輔助工具之創作:如僅將AI作為輔助工具(如:繪圖軟體),仍有實際投入人類之創意或精神力,完成之創作成果即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由投入創意之自然人享有,但有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及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之情形者除外。
      2. AI獨立完成之創作:人類並無實際創意投入,完全由AI演算功能獨立完成之創作,因欠缺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創作成果便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2. 上開區分標準嗣經智財局多次重申,適用於AI生成之圖畫、書籍、簡報、攝影及歌曲等不同類型之成果(智財局電子郵件1140522c、智財局電子郵件1150724、114年4月1日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115年6月29日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函)。

二、使用AI生成內容可能涉及之法律風險

  1. 生成內容與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
    1. 智財局指出,AI生成圖畫如與AI訓練資料中之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後續作為商業用途即可能有侵權問題,建議使用者先向AI模型之開發或管理者釐清是否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及得否轉授權第三人商業利用,並遵循生成式AI提供者所訂定之使用規範,以避免產生著作權糾紛(智財局電子郵件1140522c)。
    2. 就AI生成之文字內容,智財局亦表示,生成式AI於訓練階段可能大量利用他人之語文著作,生成成果與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之機率雖不高,但目前仍無法完全排除構成實質近似之可能性,如企業逕自將AI生成之文字內容作為商業使用恐難主張合理使用。因此企業於選擇AI軟體或方案時,建議優先選擇對遵守使用規則之用戶承諾於發生著作權侵害時提供協助解決方案之AI軟體(智財局電子郵件1140625)。
  2. 上傳他人著作要求AI改作,縱使標註出處亦可能構成侵權

將他人著作上傳至AI網站並以指令進行改作後,於網路賣場使用該生成物,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負擔民、刑事責任(智財局電子郵件1150427)。又將自行拍攝之影片與既有電影作品,使用AI合成新影片後上傳社群平台,縱使標註來源,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至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仍須依該條第2項所列4款要件綜合判斷(智財局電子郵件1150522)。

  1. 倘AI產出成果係模仿他人之「風格」而成,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但如有抄襲他人具體之表達方式,則構成侵害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畫風、風格等觀念、構想本身,故AI產出結果如僅以特定藝術家之「風格」表現,且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惟AI產出之成果究係模仿風格抑或抄襲具體表達,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212)

  1. 其他權利侵害之風險

除著作權外,AI生成內容亦可能涉及商標權、肖像權、名譽權及其他人格權之侵害。尤其AI多以大量真人圖像進行訓練,縱使製作時未使用特定真人作為參考素材,仍無法完全排除AI生成結果與真人高度近似之可能,因此企業或組織對外發布含有AI生成人物之內容時應特別留意,以免因此面臨法律責任。

三、利用AI生成著作之注意事項

  1. 保存AI產出成果之創作紀錄,以加強企業之權利保護
    1. 企業、組織或個人如欲就AI產出成果主張著作權,須證明其中具有人類實際創意之投入。純由AI獨立生成之內容,雖得以使用,但由於無法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內容。是以,如係擬作為企業或組織主要長期使用之成果(例如品牌視覺、組織識別、產品設計或服務標示、出版內容或軟體程式),宜由企業、組織或委託的外部廠商專業人員就構圖、內容編排、修改及整合等具體表達投入具原創性之創作,而非直接採用AI生成結果。
    2. 如對於著作權之歸屬產生爭議,原則上將由主張享有著作權之人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企業、組織應妥善保存AI提示詞、生成紀錄、草稿、修改版本等資料,以備日後主張權利或因應爭議之需。
    3. 員工於職務上利用AI完成之成果,其中具人類創作之部分,仍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企業或組織宜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約定,並確認所屬員工所使用之AI工具符合企業政策。
  2. 審慎選用AI工具並確認其使用條款

企業或組織選用AI工具前,宜確認該工具之使用條款是否允許商業利用、生成內容之權利歸屬、提供者是否已就訓練資料取得授權及得否轉授權使用者商業利用,以及提供者是否對遵守使用規則之用戶提供著作權侵權之協助或保障(智財局電子郵件1140522c、智財局電子郵件1140625)。此外,亦應確認企業輸入之資料是否會被提供者用於模型訓練或提供予其他使用者。

  1. 控管輸入AI之資料、內容

企業或組織應避免輸入未經授權之他人著作、照片、人物肖像或商標作為AI生成依據;不僅如此,企業或組織之機密資訊、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亦不宜輸入未經企業核准之第三方AI平台,以免衍生資訊外流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

  1. 使用AI生成內容之事前內部審查

企業或組織將AI生成內容對外發布或進行商業利用前,建議應先由專人檢視是否與既有著作、商標或真人肖像具備實質近似性,以區辨AI生成內容係單純模仿風格抑或重現他人具體表達;確認無虞並保存審查紀錄後,再行對外使用。

  1. 建立內部AI使用政策

建議企業或組織訂定內部AI使用規範,明定得使用之AI工具、禁止輸入之資料類型、生成內容之審查流程及紀錄保存方式,並定期對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以降低前述各項風險。

四、企業或組織委託外部廠商以AI完成指定工作時,應於契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1. AI使用之聲明、擔保及創作紀錄

廠商應聲明所使用之AI工具、擔保遵守AI工具之使用條款、概括說明人工創作或修改之內容,並保存生成紀錄、草稿及修改紀錄,於爭議發生後或委託的企業、組織有需求時提供之。

  1. 權利讓與及補充授權

廠商應就依法得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全部讓與委託之企業或組織;不受保護或不得讓與之部分,則於最大範圍內授予企業使用權,並約定實際創作者不對企業行使著作人格權。

  1. 權利瑕疵擔保

廠商應保證AI產出成果未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人格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亦未以未經授權之第三方內容作為輸入或參考。

  1. 第三人權利主張之處理及損害賠償

廠商應配合處理第三人之權利主張,並依委託者要求取得繼續使用之權利、修改替換或移除爭議內容。如企業或組織因此受有損害,應約定由廠商賠償相關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損害賠償金及下架費用)。

  1. 輸入資料之保護

未經事前書面同意,廠商不得將企業或組織提供之資料輸入第三方AI平台或用於AI模型訓練。

五、結語

上開智財局見解已簡要說明AI生成內容之保護要件及利用風險,惟著作權為私權,個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或構成侵權,最終仍由法院依具體事實認定。又契約約定僅能於當事人間分配風險,並不能使原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AI生成內容因此取得著作權,亦無法完全排除第三人主張權利之可能性。建議企業或組織依AI產出成果之重要性、預定使用方式及期間,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及早建立內部規範並檢視既有契約,必要時徵詢專業意見,以於營運效率、機密資料之保護與法規遵循之間取得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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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新訊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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