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稱請假規則)自民國 74 年 3 月 20 日公布實施以來,迄今已歷經 6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訂於 112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為促進勞工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以及保障勞工請假權益,勞動部爰於 114 年 12 月 9 日修正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茲將本次修法之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親屬照顧假更彈性,事假可「按小時請休」,且雇主不得視此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勞工對於家庭成員之照顧需求逐漸提升。考量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部分係臨時照顧之需求,如已用罄其他法定假別,而需使用事假,本次請假規則增訂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明定勞工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可以按小時請休事假之方式,且雇主不得視此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提升家庭照顧假之使用彈性,以及保障勞工之請假權益。
二、全勤獎金扣發應按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以避免雇主變相懲罰勞工請病假
本次請假規則修正第 9 條,以及新增第 9 條之 1 規定,明定全勤獎金扣發時,必須按請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 1 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 10 日者,除本請假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就此,勞動部提出之「《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問答 Q&A」指出,所謂不利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均包含在內,以避免雇主以其管理權對勞工請病假給予差別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而帶病上班。復為減少勞工舉證不易之問題,明定雇主應就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此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 10 日者,雇主進行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雇主不可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依據,以避免雇主透過扣發全勤獎金的方式,變相懲罰勞工請病假。
三、請假規則增訂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定明請假規則修正條文自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配合其他家庭照顧措施等修正及執行期程,增訂第 12 條第 2項規定,明定本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