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與行動裝置科技日益進步,外送平臺產業興起,尤其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後,民眾對外送平臺依賴度更加提升。外送平臺業者挾資訊、資源及品牌等優勢,向來具有較高的契約地位與定價能力,同時也相對壓縮了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權益。為衡平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與消費者四方之關係,勞動部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公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本法)草案,立法院於115年1月6日三讀通過,總統業於115年1月21日公布,並宣告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全文共28條,謹摘要說明本法重點如下: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重點解析—外送平臺業者之法遵義務
一、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及消費者締約時,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第4條、第13條)
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消費者間之締約地位,本法第4條第1項及第13條要求各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外送平臺業者應注意遵循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以避免自身契約因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條款而無效。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之義務及應行管理措施
(一) 外送員之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保障金額(第5條)
過去外送員的報酬計算方式不透明,為使外送員之報酬具可預測性且可受驗證,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之每筆訂單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45元之保障金額,且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報酬明細表,並應備置報酬清冊保存5年。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本法第24條第5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外送平臺業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重要資訊(第6條)
為保障外送員之權益並減少爭議,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時,應告知外送員訂單重要資訊,例如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行車里程、預估取餐與送達時間等等,以利外送員評估及決定是否接受訂單,相關細節
(三)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為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理由,並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申訴(第7條第2項、第9條)
-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與促進程序正義,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依法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作成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並就理由負舉證責任,同時應給予外送員申訴之機會。
- 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1)報酬、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2)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3)外送員與合作商家與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以確保外送員獲得充分陳述及救濟之機會(第9條第1項、第3項)。如外送平臺業者未建立申訴制度,依本法第24條第5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 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第10條第1項)
考量外送員外送時常面臨交通事故等高風險情境,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且投保完成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1年。如有違反,依本法第24條第5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外送平臺業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五) 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亦不得因外送員拒單或下線而有不利對待(第11條)
過去外送員接單率將影響外送員每筆訂單報酬多寡、額外獎勵等事項,造成外送員不敢拒單的情形。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意願,並保障外送員之離線權,本法第11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外送員上線,亦不得因外送員拒單或下線即予不利對待。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處外送平臺業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六) 因天然災害經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第15條)
發生天然災害時(如颱風、洪水、地震等),若持續提供外送服務可能使外送員面臨高度安全風險,故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與外送員,業者未遵循上開措施時,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七) 發生職業災害時,外送業者之通報義務(第21條)
本法規定,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時,外送平臺業者應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未依法採取上開措施者,依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處平臺業者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八) 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之教育訓練(第22條)
- 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新進外送員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業者每年並應要求外送員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業者未依法提供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之教育訓練,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時,依本法第2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業者未依法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依本法第24條第6項規定,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處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時,主管機關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九) 外送平臺業者應為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外送員實施運送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第23條)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本法規定,若外送員在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為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期限內對該外送員實施運送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前,不得使該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未依法遵守上開措施者,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處平臺業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2年(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同時考量有相關爭議發生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佐證,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元相關之各項紀錄,且應至少保存2年,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相關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若外送平臺業者未依法保存相關紀錄,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時,依本法第24條第5項第1款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調閱紀錄者,依本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第16條)
由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資訊,本法規定,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確保其程式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度。另本法第16條第2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外送業者應注意主管機關之後發布之相關公告並配合辦理。
五、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提供資訊予主管機關(第17條)
本法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六、結語
過去由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性質不明,應適用之法令分散,導致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消費者與合作商家間之權責模糊不清。本法制定後,已明文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最低保障、福利與教育訓練等責任,外送平臺業者之權責已相對明確,同時也大幅提升外送平臺業者之營運成本。建議相關業者除應關注本法規定外,亦應追蹤主管機關嗣後發布之施行細則與相關配套辦法,避免因違反本法規定而遭受罰鍰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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