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持律師許兆慶博士撰寫「國際合意管轄與適切法院—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評析」一文,已刊登於台灣法學基金會所發行2026年3月「台灣法學」第83期。
涉外民商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得合意選擇管轄法院,並且得選任外國法院為排他、專屬管轄法院。
當事人間針對國際合意管轄之合意,不以雙方簽名為必要;國際合意管轄之範圍不限於契約關係,倘當事人業已明確約定與某交易有關之「任何爭議」均應由某一特定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無論原告係基於契約、侵權或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訴請給付,均應受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國際合意管轄約款是否顯失公平,應綜合考量主客觀等各項因素判斷之,不因原告須至境外起訴即認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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