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職安法已就「職場霸凌之防治」設立專章規範,為進一步明確化雇主防治職場霸凌之法律義務,勞動部於115年4月21日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將針對該草案進行重點說明:
一、 類型化職場霸凌行為
所謂職場霸凌,依職安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主要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為助於個案判斷,草案將職場霸凌行為類型化為:言語暴力(如長時間不當斥責)、社交排斥(如刻意孤立或不讓參與重要會議)、職務干預(如刻意阻礙工作或刁難)、權力濫用(如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及名譽侵害(如散布謠言或貶低人格)等。
二、雇主防治職場霸凌之基本措施
(一)僱用勞工10人以上
設置職場霸凌之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顯著處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公開揭示。
(二)僱用勞工30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職場霸凌防治事務。
- 對全體人員實施防治教育訓練,並針對各級主管與調查人員增辦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處理等進階訓練。
三、雇主知悉職場霸凌後應盡之義務
(一)知悉後及時處理程序
雇主知有霸凌情事,無論是因接獲申訴或他人舉報知悉,應主動釐清事實,並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如調整工作內容、場所,並依勞工意願提供醫療、心理諮商或法律協助。
(二)通報義務
申訴處理單位需於接獲申訴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雇主接獲申訴後,應於「受理」翌日起7日內將事件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站,並通知申訴人。
(三)設置調查及處理單位
- 僱用勞工未滿30人:得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未設申訴處理單位者,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辦理申訴之調查、審議及決定程序。
- 僱用勞工30人以上: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3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僱用勞工100人以上: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於受理申訴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1/2,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又內部調查小組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外部專業人士則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