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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6.07.01

職場霸凌新制施行後的處理程序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職安法就職場霸凌防治設立專章規範,並定於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為配合上述新制施行,勞動部於115年6月23日公布依職安法授權制定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下稱防治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下稱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辦法)。為利各界理解職場霸凌之範圍界定與後續處理程序,以下將針對上開行政規範為重點說明。

 

一、 對職安法「職場霸凌」的具體情境說明

        雖職安法第22條之1雖已用文字定義職場霸凌行為,但為更具體說明職場霸凌之情境,防治準則第2條列舉以下狀況:

(一)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以上情境並非一旦發生即構成職場霸凌,仍須綜合事件背景、頻率、場所、動機與目的而為判斷,主要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具備業務必要性與合理性」。
另依勞動部說明,權力濫用不以「要求員工完成過高之工作目標」為限,若基於逼退或羞辱之意圖而故意安排過於低階的工作,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二、 依「事業規模」區分之處理措施

(一) 所有事業共同遵循事項

依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不論勞工數量多寡,雇主均應提供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預防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若發生職場霸凌或申訴事件,雇主應確保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不被揭露。
 

(二) 事業規模與僱用勞工數量之計算方式

根據職安法規定,不同事業規模須設置不同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防治準則第3條規定,若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則依各地區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分別認定事業規模。
 

(三)不同事業規模之措施

根據職安法規定,不同事業規模須設置不同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防治準則第3條規定,若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則依各地區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分別認定事業規模。
 

1.事業單位受僱者10人以上

事業受僱人數達10人以上者,除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職場霸凌措施外,尚須依防治準則第5條規定建立申訴管道,且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以確保可隨時查知(包括書面、電子資料傳輸等管道)。
 

2. 事業單位受僱者30人以上

事業受僱人數為30人以上者,雇主除應建立申訴管道外,尚須依防治準則第6條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下稱內部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其內部規範應包括:(1)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2)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3)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4)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5)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6)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7)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8)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職安法第22條之3第1項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若事業規模在30人以下者,不強制要求建立內部規範。
 

三、雇主知悉職場霸凌後應採取之措施

       依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當雇主透過不同管道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時之不同處理方式:

第1款:若由申訴而知悉之情形,雇主應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依其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下稱支援措施),並啟動調查程序,若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而最終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程序,最終依調查結果之情節輕重決定行為人之懲戒與處理。

第2款:若基於其他因素而知悉職場霸凌事件,雇主應訪談相關人員釐清事實與證據,告知被霸凌者得主張之權益與救濟,適度調整相關人員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並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支援措施。以此種管道知悉霸凌事件時,即使被霸凌者無意協調或提起申訴,雇主仍應依本款規定處理。

 

四、申訴、調查與申復程序應注意之事項

(一)申訴程序

依防治準則第8條,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時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但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申訴不予受理;被申訴人係利用權勢者,得於(被申訴人)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此期限若與「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3年內」相較,後者時效較長時,則以後者為準。
依防治準則第9至10條規定,雇主應於申訴提出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不予受理應以書面通知敘明理由。若受僱人數為30人以上者,應設申訴處理專責單位,成員至少3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二)調查程序

依防治準則第12至16條規定,雇主受理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個人隱私;調查過程中須注意調查人員是否與當事人存在如配偶、血親或姻親等應迴避之關係,此外,雇主進行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若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亦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進行協調,若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適當措施。若事業勞動單位之受僱人數達100人以上時,依防治準則第14條規定,雇主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調查小組應自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三)申訴處理期限

依防治準則第18條規定,事業勞動單位之受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應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參考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另依防治準則第21條規定,事業受僱未達30人者,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若受僱人數為30人至99人者,則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作成決定。兩者於必要時,作成決定之期限均得延長1個月。
 

(四)申復程序

依防治準則第22條規定,申訴人對申訴決定不服時,得於收到申訴決定書面通知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會議進行時,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倘會議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位,受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2/3,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受僱人數為30人至99人者,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此外,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如屬應再行調查者,其決定期限得展延30日。雇主應於申復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

 

五、涉及「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時之外部申訴程序

       職場霸凌事件涉及最高負責人時,職安法第22條之3及勞動部公布之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辦法,特別針對最高負責人特別設立外部申訴程序。

(一)負責人不以登記負責人為限

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辦法第2條與第3條對於關於最高負責人定義之範圍極廣,不以事業代表人為限,亦包括非登記之代表人但具備與該代表人職務權責相當之實或具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營運決定權之人,且於該組織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例如代表人之一定親等親屬、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曾任董事或監察人者等對象。是以,未擔任登記代表人但具有實質權力者,仍可能落入規範範圍。

(二)外部申訴程序與救濟方式

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辦法第7條規定僅接受書面申訴,且第14條要求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及提供相關資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地方主管機關得逕行作成調查報告,不待其陳述。當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職場霸凌成立並依法裁處後,當事人(申訴人與被申訴之最高負責人)對地方主管機關之判斷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六、 結語

       本次勞動部公布之行政規範針對不同事業規模與是否涉及最高負責人之職場霸凌事件已分別設定不同之調查與救濟機制。
       此外,防治準則第28條針對修法後新舊法過渡時期之法律適用有具體規定,於防治準則施行前,已受理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屬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且尚未終結
       者,或於施行前已發生之職場霸凌事件,在施行後方受理申訴者,應一律依新制防治準則規定終結程序,但不影響已進行程序之效力。
       新制將於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建議各事業單位應審慎檢視公司內部規範,尤其員工人數達30人或100人以上之企業,均應確認內部是否已建立合乎法定成員
       比例的專責單位或調查小組,並預先規劃支援措施,以確保職場安全,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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