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下稱AI)技術快速普及,企業、組織於日常營運中使用AI草擬文件、製作圖像、影音及程式,甚或委由外部廠商以AI協助完成工作成果之情形,已逐漸成為常態。然AI產出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委託的企業或組織能否就該內容取得排他權利,以及產出內容與他人著作相似時應由何人負責等問題,均直接影響企業或組織對AI產出成果之商業利用及權利保護。
我國現行法並未就AI之使用或其產出之權利、義務訂立專法規範,故仍應回歸著作權法、民法及契約約定判斷相關權利義務之歸屬,目前尚未有法院就AI產出內容之著作權保護作成指標性判決。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則陸續透過歷年函釋、電子郵件提供相關解釋及規範,謹摘要說明智財局見解及企業或組織利用AI生成著作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智財局對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見解
- AI並非著作權法上之權利主體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智財局早於107年即表示,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完成之智慧成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實際參與創作,機器僅係單純地被機械式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仍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著作權(智財局電子郵件1070420)。
- 區分著作完成之方式
- 智財局於111年進一步將AI相關創作區分為二類(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031):
- 以AI為輔助工具之創作:如僅將AI作為輔助工具(如:繪圖軟體),仍有實際投入人類之創意或精神力,完成之創作成果即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由投入創意之自然人享有,但有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及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之情形者除外。
- AI獨立完成之創作:人類並無實際創意投入,完全由AI演算功能獨立完成之創作,因欠缺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創作成果便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 上開區分標準嗣經智財局多次重申,適用於AI生成之圖畫、書籍、簡報、攝影及歌曲等不同類型之成果(智財局電子郵件1140522c、智財局電子郵件1150724、114年4月1日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115年6月29日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函)。
- 智財局於111年進一步將AI相關創作區分為二類(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