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利藥廠未依法提報新藥專利資訊者,將喪失「專利連結」制度保護(第48-3條); 2. 學名藥廠應聲明學名藥品所涉專利資訊(第48-9條);如認有專利權爭議,應書面通知專利藥廠(第48-12條); 3. 涉有專利爭議時,暫停核發學名藥證1年(第48-13條); 4. 配套學名藥廠專屬銷售期間制度(第48-16條); 5. 「逆向給付利益協議」應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第48-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