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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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107年所得稅法修正-個人篇
民國107年1月18日修正通過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自107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對於一般納稅人之主要影響為調降最高稅率、減輕受薪階級與中低所得者之納稅負擔與廢除股利所得兩稅合一制度

爭議多時的所得稅法修正已經三讀通過,並自107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本次修正對一般納稅人之主要影響包括:
1. 調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第5條);
2. 提高各項扣除額,以減輕育兒者、受薪階級與中低所得家庭之納稅負擔(第17條);
3. 廢除股利所得兩稅合一制度,讓納稅人可以自由選用有利的方式計算股利所得稅額(第15條第4項、第71條、第100條)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第5條)

本次修正將綜所稅課稅級距由6級調整為5級,累進稅率分別為5%、12%、20%、30%、40%,即最高稅率調降為40%。依照財政部公布的107年度綜所稅課稅級距,全年所得淨額超過新台幣(下同)453萬之個人,應適用40%之綜所稅率。此最高稅率與韓國、美國之稅率趨於相同,較日本、中國之45%最高稅率更低。相較於106年度之課稅級距,對於全年所得淨額超過1031萬元之個人將有實質減稅的效果。 財政部公布之107年度綜所稅課稅級距及算公式如下:

提高各項扣除額,以減輕育兒者、受薪階級與中低所得家庭之納稅負擔(第17條)

為降低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之稅賦,本次修正調高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及幼兒扣除額,關於新舊制度扣除額調高幅度如下表所示:


以107年度為例,修正後4種扣除額調高之效果,將使年薪40.8萬元以下之個人、無子女之雙薪家庭且年薪為81.6萬元以下、雙薪家庭且有2名5歲以下子女之家庭,且年薪為123.2萬元以下者,可免繳綜所稅


針對投資所得改採股利所得課稅2擇1新制(第15條第4項、第71條、第100條)

本次修正前股利所得採兩稅合一制,亦即將公司分配之股利總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個人得以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半數扣抵應納稅額。修正後新制給予納稅人選擇之空間,得自行由「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別計稅」兩種方案擇優報稅。

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

自107年1月1日起,因投資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所稅應納稅額,惟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上限。換言之,當年度股利或盈餘分配金額超過94萬1176元者,即達每戶抵減金額之上限。

單一稅率分別計稅

納稅人或可選擇將「股利及盈餘合計按28%單一稅率計稅」與「其他各類所得」分別計稅後合併申報。




案例說明

甲於當年度股利所得為10萬元,薪資所得為60萬元,以下將兩種方案分別試算比較:

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

甲應繳之稅額為

「(所得總額7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扣除額20萬元)* 5%稅率-(股利所得10萬元* 8.5%)=0.61萬元

單一稅率分別計稅

甲應繳之稅額為」

(其他各類所得6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扣除額20萬元)* 5%稅率+(股利所得10萬元*單一稅率 28%)=3.76萬元

比較上列兩種方案擇優使用,應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方案對甲較為有利。


結語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調降所得稅最高稅率、提高4種扣除額,針對高收入族群與受薪階級、中低收入戶與育兒家庭均達成實質優惠減稅效果。惟修正後股利所得稅額計算方式變動甚大,且新制係針對自107年1月1日起分配之股利生效,建議每年度獲配高額股息或盈餘之納稅人應及早了解股利申報新制,並事前評估二擇一新制優惠方案,同時就現有資產未來節稅方式進行規劃或尋求專業協助,以避免因方案選擇失當導致額外稅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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