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3/22
[法律新知]
107年所得稅法修正-企業篇
所得稅法與相關子法修正條文已自107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對於企業型納稅人之主要影響為提高營所稅率、降低未分配盈餘營所稅率、獨資或合夥事業之所得稅併入出資人個人綜所稅課徵、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及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所得稅法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已自107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本次修正對企業型納稅人之主要影響包括:
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自17%調高至20%,但全年課稅所得額於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企業,營所稅稅率將分3年漸進式調高(第5條);
2.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第66-9條);
3.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所得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課徵,不適用一般營所稅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108條、第110條);
4.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並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至第5條、刪除所得稅法第73-2條)。


營所稅率自17%調高至20%,但全年課稅所得於50萬元以下之企業將分3年漸進式調高(第5條)

本次修正將營所稅自17%調高至20%,但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而未逾50萬元之事業,得分3年漸進式調高。換言之,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而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以採擴大書審制,且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之營利事業為例,即全年營運所得為8,333,334元以下之事業),其107年度營所稅稅率為18%,108年度營所稅稅率為19%,至109年度以後之營所稅稅率方為20%。本次修法後,多數企業營所稅稅率提高3%,建議企業經營者應事前評估本次修法後增加之稅務成本,尤其跨國企業經營者選擇海外據點時,應併同考慮各國營所稅稅率之差異與投資架構,以根據營運成本擬定相關策略;本次修法另針對小型企業設有過渡條款,建議小型企業經營者可利用3年之過渡期間調整營運模式,以減少未來可能增加之稅賦成本
與其他國家(地區)企業營所稅之最高稅率相較,本次修法後,我國營所稅率(由17%提高至20%)將較新加坡(17%)、香港(16.5%)營所稅率為高;趨近日本(23.4%)、韓國(22%)之營所稅率;另須注意美國自107年1月稅制改革生效後,企業營所稅由35%大幅降低為21%,亦與我國修法後營所稅率20%相近,將成為跨國企業選擇海外據點時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協助企業保留盈餘累積資本(第66-9條)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前,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者,應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該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將大幅降低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稅賦,建議企業經營者應將此部分修正與營所稅稅率提高為20%乙事同時進行評估,例如考量以保留盈餘之方式有效累積資本,同時進行合理之節稅規劃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所得直接歸課個人綜所稅,不適用營所稅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108條、第110條)

於104年修法後,獨資、合夥事業之所得須先行繳納該年度應納營所稅之半數後,再將減除應納營所稅半數後之餘額營利所得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所稅,但為降低新創或微型獨資、合夥事業之負擔,本次修法後獨資、合夥事業所得不再先行繳納營所稅,直接歸課獨資、合夥事業出資人之個人綜所稅。亦即,本次修法後,獨資事業所得將歸屬獨資事業出資人綜所稅計算,合夥事業則按應按出資人出資比例課徵個人綜所稅。建議現行獨資、合夥事業經營者應先行檢視個人全年所得加計獨資、合夥事業所得後應適用之稅率是否將與原先所得適用稅率產生重大差異,據此選擇適當之事業組織型態以進行事前規劃,以避免產生預期外之稅賦支出。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並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至第5條、刪除所得稅法第73-2條)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資股利所得(包括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未於該課稅年度內於台灣居留停留或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扣繳率將由20%調高至21%,並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得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額規定。綜上可知,自108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之股利所得將因上開規範修正增加大量稅賦,內資股東與外資股東之稅賦差距將實質縮小,建議具外資身分之投資人應重新衡量自身持股比例與現行投資架構,並結合個人股利所得修正後2擇1新制方案進行綜合評估,就未來節稅方式進行事前規劃,以避免因未充分理解課稅新制而導致額外之稅賦支出。

結語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針對企業型納稅人調高營所稅稅率、降低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所稅稅率,將獨資、合夥事業所得併入出資人個人綜所稅計算與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等,修正後營所稅稅率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稅率降低,建議企業經營者針對修法後之課稅內容進行綜合評估,以尋求最佳稅務規劃方案。此外,本次修法對部分新創、微型之獨資、合夥事業型納稅人可以達到減稅效果,惟因個人綜所稅率採累進制,獨資或合夥事業經營者仍需預先計算並評估自身將適用之個人綜所稅率,以規劃並選擇最適當之事業組織型態。又本次修法取消外資股東股利所得抵繳稅額,並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大幅增加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賦,建議每年度獲配高額股息或盈餘之外資股東納稅人應及早評估上開修法之影響,並事前理解股利申報2擇1新制之優惠方案,就現有持股與投資架構進行規劃或尋求專業協助,以避免因選擇方案不當或未及早規劃導致股利所得須負擔高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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