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自17%調高至20%,但全年課稅所得額於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企業,營所稅稅率將分3年漸進式調高(第5條);
2.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第66-9條);
3.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所得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課徵,不適用一般營所稅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108條、第110條);
4.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並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至第5條、刪除所得稅法第7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