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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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公司法修法(下)
「公司法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為友善新創環境、增加企業經營彈性、提升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以及因應今年的國際洗錢防制評鑑。

公司法修正條文(下稱「修正條文」)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7年8月1日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定之,正式施行日期除為了因應今年11月最新一輪之國際洗錢防制評鑑之條文將先行實施外,其餘修正條文擬於108年後生效。修正條文除新增公司內部人之申報義務、放寬公司盈餘分派次數、無面額股之發行與轉換、擴大特別股發行之種類、精簡董監人數以及增加可獎酬員工對象等鬆綁對公司管制之規定外,對於公司治理相關條文亦有所修正。主管機關希冀藉由此次修法,將我國公司法制帶入國際軌道並促進公司經營之環境以利事業之創新。

有關提升創業創新環境、公司治理之強化、股東權益保障之提升以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等主題請參「公司法修正法規新訊(上篇)」本篇將以管理制度效率化及國際化以及與國際洗錢防制接軌等修正方向為主題:
1. 管理制度效率化及國際化: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之取消、名稱登記不限中文以及新增電子送達之方式。
2. 國際洗錢防制之接軌:無記名股票之取消以及董監事與大股東資訊之申報。


管理制度效率化及國際化
取消外國公司之認許制度
在公司法中,關於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困擾我國商業界、法界甚久,在修法前,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須先經過我國主管機關認許,再申請分公司登記後,才能在我國以外國公司名義為營業行為。然而,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除了有管理程序上疊床架屋的問題外,更有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在國內處理資產與涉訟後的程序法問題,如此不友善的法規環境,非但不利於我國面向全球化的市場發展,更對有意在台投資者與商業活動增加不必要的障礙。
考量國內外交流頻繁,依外國法設立之外國公司既於其本國取得法人格,我國對此ㄧ既存事實應予尊重,故修正條文廢除了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第4條),使外國公司法人人格與營業登記管理制度脫勾,因此修正條文明示,外國公司無待我國認許,於法令限制內,即與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4條第2項)。但如欲在我國營業,仍應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登記,未經申請而為營業行為者,行為人除應自負民事責任外,更構成刑事責任,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371條)。若外國公司無意於我國設立分公司營業,亦可選擇派其代表人於我國設置辦事處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仍得從事營業行為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惟實務上,何種行為屬分公司之「經營業務」、辦事處之「營業行為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常有爭議,判斷上須從具體行為整體觀之,且因認許制度由來已久,其他法律仍有許多規定或限制等待配套修正(例如土地法規對外國公司取得我國土地的限制),故外國公司究應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方式,建議仍應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評估。
另外,外國公司亦應注意其他法律規定的特別限制,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陸資經由第三地轉投資的限制等。

名稱得加以外文登記
為回應國際化的市場環境,未來公司可以在登記時,一併登記公司外文名稱,原則上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第392條之1第1項)。應注意的是,公司登記仍須有中文名稱,不可僅以外文名稱登記替代(第18條第1項前段)。
另外在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實務上,過去僅有所謂英文名稱的登錄,也就是限於使用英文的26個字母及部份符號。然而新法明文規定的是以「外文」名稱登記,是否包含英文以外,特別是不使用西歐拉丁字母的文字進行登記,例如日文、泰文、或俄文等,仍在待日後登記主管機關頒佈的行政命令而定。

新增資料之電子化登記與傳遞
為配合網際網路與數位電子工具的使用,本次修法新增數項電子化登記與訊息傳遞的規定,以提昇資料準確性、降低資料處理成本、與訊息傳遞效率。
在電子化登記方面,因現行實務上,申請各項登記已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修正條文係使法律符合實際面,惟針對實施辦法則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387條第2項);此外,因「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關於實質受益權之建議,要求政府應有效掌握公司實質受益人資料,並應有一定機制確保該資料之正確性與及時性,故修正條文新增規定,由主管機關建制或指定資訊平台,供公司以電子方式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第22條之1)。
在電子化傳遞方面,主管機關將可採電子方式將公文書送達公司(第28條之1);另外,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亦得採電子方式取代實體書面受理股東之提案(第172條之1第2項)。


國際洗錢防制之接軌

為配合國際洗錢防制相關規範,本次公司法修法重心之一,就是將過去公司法上較易成為洗錢工具之制度,進行調整修定。反洗錢相關修正,可以區分兩大主題: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重要關係人資訊申報。

無記名股票之取消
公司無記名股票的優點之一是較容易流通,然而過去實務上少有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且無記名的流通性優點容易成為洗錢工具。因此配合FATF國際規範的建議,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刪除第137條第6款、第166條、第176條等無記名股票相關規定)。而為了配套,針對過往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雖得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於其持有人欲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之變更為記名股,以逐步減少無記名股票之流通(第447條之1)。另外應注意的是,無記名公司債的制度並未一併廢除,依然有效。

董監事及大股東資訊之申報
又為配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要求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以降低利用公司作為洗錢工具的誘因,新法要求公司對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每年定期製作名冊,並提供身份資訊,以電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有變動,亦應在變動發生後15日內申報,並受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如未申報,代表公司之董事將面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通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若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更可廢止公司登記。(新增第22條之1)


結語

本次修法,為了配合國際商業環境快速變化,以及國際洗錢規範之要求,將行之有年的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以及無記名股票等,進行重大的修正。外國公司可視需求選擇以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方式,於我國進行商業活動,但仍應注意其他特別法規的限制規定。至於公司實質受益人資訊的申報,是為了落實洗錢防制的要求。不過該規定是否及於在台登記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執行上是否可落實?均有待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再予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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