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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19
11/25
[法律新知]
名模條款
財政部於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俗稱名模條款),該辦法溯及至108年1月1日生效,將影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
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下稱「大法官」)於釋字第745號解釋之諭示,財政部於108年11月8日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俗稱名模條款,下稱本辦法),且該辦法溯及至108年1月1日生效,將影響明(109)年5月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1、 所得人可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種必要費用,但以與工作直接相關且所得人實際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第3條)
2、 職業專用服裝費(第4條)
3、 進修訓練費(第5條)
4、 職業上工具支出(第6條)
5、 減除必要費用之合計金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自動以較高者為扣除額(第8條)。
6、本辦法自108年1月1日施行(第9條)。
所得人可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種費用,但以與工作直接相關且所得人實際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第3條)
只要完全符合以下3個條件,納稅人可以主張自薪資收入中扣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費用:
1、 與工作內容直接相關;
2、 由納稅人實際負擔;
3、 必要費用。
職業專用服裝費(第4條)
指
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即屬之:
1、 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之制服或定式服裝。
2、 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要求所得人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之服裝。
3、 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之服裝。
4、 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之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
依財政部之說明,例如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應著之制服;金融業、航空業、客運業及餐飲業,要求員工應穿著之特定服裝;醫療、營造、建築工程及與潛水作業人員工作時穿著之防護衣、具反光標示服裝或特殊材質潛水衣,以及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均得認列之,且此項目
除包含服裝購置費用外,亦包含服裝之租賃費、清洗、整燙、修補與保養服裝所支付之清潔維護費用,惟本項目減除金額須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下稱年度薪資總額)之3%為限
。
進修訓練費(第5條)
納稅人可自薪資所得中減除之「進修訓練費」係指
其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符合規定之機構包括:
1、 境內:政府研究或訓練機關、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各級學校、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2、 境外: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與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納稅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之機關或團體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亦可減除。
上述減除之訓練費用可包含報名費、差旅費、與課程相關之教材費、實習教材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等。
依財政部之說明,如受僱從事法務工作人員,因工作須瞭解最新法規或國際法制改革趨勢,參加大專校院開設法律課程或至立案補習班修習相關課程,支付之註冊費、學分費或補習費等費用,即可認列減除。
惟本項目減除金額亦須以其年度薪資總額之3%為限
,超過此限額者,即不得減除。
職業上工具支出(第6條)
納稅人可自薪資所得中減除之「職業上工具支出」係
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本項目所稱之書籍、期刊及工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之:
1、 書籍、期刊: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
資料庫
。
2、 工具:包括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器材或設備、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裝備以及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之裝備或道具。
另外,倘該職業上
工具效能超過2年
方能耗盡,且
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
,應以
平均法,耐用年數為3年,以1年為計算單位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舉例而言,研究人員自行購置效能超過2年之資料庫計花費18萬元,該金額18萬元採平均法分3年攤銷,每年得認列職業上工具支出6萬元。
本項目減除金額亦須以其年度薪資總額之3%為限
,超過此限額者,即不得減除。
綜上可知,上述「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項目之減除均須年度薪資總額3%為上限,亦即,倘所得人3種項目均可實際交付憑據申報減除,
至多可減除當年度薪資所得9%之費用
。
減除必要費用之合計金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自動以較高者為扣除額(第8條)
本法第8條規定,如果納稅人自薪資中列舉扣除之3種費用合計比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低,
稅捐機關仍應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作為薪資扣除額
。換言之,
必須所得人的減除費用大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方有列舉扣除的實益
。以108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為例,
僅在納稅人之年度薪資所得超過222萬元
,且該納稅人3種項目之減除金額均達其年度薪資總額之3%(總共達其年度薪資總額9%)時,其申報實質減除費用方會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才有列舉申報之實益。
案例說明
試以下列2種納稅人之情形為例,說明本辦法施行對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影響:
案例1
納稅人A為單身空服員,受僱於航空公司,家中沒有身心障礙家屬,未扶養父母,108年度薪資為100萬元,當年度購入空服員制服與服裝保養清潔費用共5萬元:
步驟1:採實質減除必要費用方式計算所得淨額:
1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職業專用服裝費3萬元(年度薪資總額100萬元3%為上限,即3萬元)】=76.2萬元。
步驟2:採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所得淨額:
1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59.2萬
步驟3:以減除必要費用之合計金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較高者為扣除額
稅捐機關應以59.2萬作為納稅人A的所得淨額。
案例2
納稅人B為單身模特兒,受僱於模特兒經紀公司,家中沒有身心障礙家屬,未扶養父母,108年度薪資為250萬元,當年度購入表演服裝與服裝支出保養清潔費用30萬元,另支出美姿美儀與保養課程費用30萬元,購買外國表演與走秀書籍期刊支出10萬元:
步驟1:採實質減除必要費用方式計算所得淨額:
25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職業專用服裝費7.5萬元(以年度薪資總額250萬元3%為上限,即7.5萬元)+進修訓練費7.5萬元(以年度薪資總額250萬元3%為上限,即7.5萬元)+職業上工具支出7.5萬元(以年度薪資總額250萬元3%為上限,即7.5萬元)】=206.7萬元。
步驟2:採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所得淨額:
25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209.2萬元。
步驟3:以減除必要費用之合計金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較高者為扣除額
稅捐機關應以206.7萬作為納稅人B的所得淨額。
結語
綜上可知,納稅人如欲以實質減除必要費用作為薪資扣除額,須於其年度薪資所得大於222萬元,且3種扣減之必要項目均有相關單據可申報達年度薪資總額3%時,方有實益。對多數受薪階級而言,此一稅賦減免門檻仍然偏高,一般受薪階級恐難達到,僅少數高年薪、高執業支出費用者,可享有此一優惠。建議年薪達222萬以上之納稅人可於明(109)年報稅前確認自身支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費用之金額,並保留相關單據,以及早準備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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