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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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新冠病毒相關法律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2月1日宣布新型冠狀病毒(Corona Virus)疫情構成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疫情迄今尚無趨緩之趨勢,許多城市因此實行封閉管理,亦有國際間停止飛航情形發生,對企業影響甚鉅,企業經營者應提前就相關法律風險與影響進行完整評估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下稱WHO)於2020年2月1日宣布新型冠狀病毒(Corona Virus,Covid-19,下稱新冠病毒)疫情為「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下稱PHEIC),許多城市因此實行封閉管理,並有部分國家禁止他國航班進入,於此情形,企業可能面臨契約無法履行或被迫停工等狀況,影響甚鉅,企業經營者應提前就自身風險進行完整評估,謹針對新冠病毒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羅列如下:

1、 勞工管理與勞基法問題
2、 新冠病毒疫情與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之認定
3、 契約履行與遲延責任問題
4、 上市櫃公司之財報查核與公佈時間可申請展延
5、 旅遊業應對方案與相關規定


勞工管理與勞基法問題

由於新冠病毒疫情爆發,中國大陸宣布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且迄今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均實行封閉式管理,造成諸多企業無法復工,甚有人員因間接接觸病患或進出疫區而須居家隔離。上開情形,雇主是否可終止勞動契約?居家隔離之勞工是否應發給工資?雇主是否可要求勞工前往中國大陸出差?勞工須居家隔離者,應請公假或事假?因工作而染病者,是否可取得補償?因疫情或居家隔離而在家工作者,應如何計算工時與工資?
針對前揭問題,勞動部表示,企業經營者如非必要,應暫時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要求勞工前往時,應提供防疫設備,倘未提供者,勞工可拒絕前往,或要求終止契約,雇主應支付資遣費;倘因工作罹患新冠病毒肺炎者,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工資的工資補償;非因工作而感染者,勞工得於隔離治療期間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勞工因防疫單位要求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勞工得視情形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或由勞資雙方協調之,如工作性質許可,勞資雙方亦可協調在家工作或變更工作時間。


新冠病毒疫情與不可抗力之認定(Force Majeure)

由於WHO宣布新冠病毒疫情為「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下稱中國貿促會)已於2020年2月初向浙江湖州某汽車配件製造廠商出具首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惟前述文件是否可完全免除廠商之契約履行義務或契約履行遲延責任,仍須就個別契約條款與司法機構之態度進行判斷。
一般而言,主張不可抗力者應負舉證責任,除須證明該事實之存在外,尚須證明不可抗力與契約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間存在因果關係。是以,前述「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雖可作為不可抗力事實存在之佐證,惟建議企業經營者仍應多方蒐集因疫情爆發導致無法履行契約之證據,以利未來就不可抗力事由進行充分舉證,進而減少違約賠償之風險。


契約履行與遲延責任問題

若有因新冠病毒疫情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之情形,例如建設工程之施工場所位於疫區中無法施作、產品廠商設立於疫區故無法進口產品、相關專業人員因管制而無法入境等,均可能導致企業無法履行契約之結果。於此情形,除主張不可抗力外,亦可主張前述因素均屬不可歸責於自身事由而導致之履約障礙,或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進而由契約雙方平均分攤風險。惟此情形下,應如何避免損害擴大,仍應視雙方契約約定及具體個案狀況而定,建議企業經營者應事前審視契約條款,理解自身風險所在,以有效降低損害,並就不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自身之權益。


上市櫃公司之財報查核與公佈時間可申請展延

由於諸多上市櫃公司均赴中國大陸投資,惟因新冠病毒疫情爆發,多數會計師均無法前往中國大陸執行審計工作,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會計師可採取替代查核程序方式,函證由中國大陸當地聯盟機構出具,如由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大陸分所之會計師協助完成函證工作,倘無法以替代方式查核者,則可向金管會表明無法如期申報之理由、證明資料等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展延期限,由金管會個案處理。


旅遊業者應對方案與相關規定

由於新冠病毒疫情惡化,交通部觀光局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談後表示,除個別自行購買機票者應依航空公司個別規定辦理外,旅行團旅客目的地為中國大陸地區而取消,或因其他國家禁行規定而無法前往、郵輪無法靠港之情形,均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而解除契約」約定全額退費,惟可扣除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再退還旅客。
其他國家區域如成為疫區而有旅遊警示者,依照警示程度之不同,退費方式如下:
一、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
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出發前旅客解除契約」約定,旅行社應按照出發前通知取消之日數按比例退款辦理。
二、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
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新加坡。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約定,旅行社應全額退費,惟最高可酌收旅費5%作為補償。
三、 如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後續提升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
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而解除契約」約定,旅行社應全額退費,惟可扣除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再退還旅客。
此外,教育部為因應此次疫情,宣布將寒假延後至2020年2月24日結束、暑假延後至同年7月15日開始(原日期為同年7月1日),致部分家長或教師需取消原訂(同年7月1日至7月14日)行程,或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致民眾於14天內需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使原安排之參團行程須取消等情形,因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亦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而解除契約」約定全額退費,惟可扣除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再退還旅客,以保障旅客之安全與權益。
據此,建議旅遊業之經營者應儘早因應,並評估損害範圍,以免擴大損害或產生消費糾紛。


結語
綜上可知,因新冠病毒之疫情蔓延全球,連帶導致企業可能面臨勞工管理、財報查核期間展延與契約履行遲延等問題,可預期將衍生眾多法律爭議。惟因新冠病毒之疫情瞬息萬變,各國政府隨時可能就疫情變化作出不同之因應政策,對企業經營影響甚鉅。為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企業經營者應隨時關注相關政府之政策公告,並全面審視自身簽訂之契約條款,以理解自身之權益,倘有因新冠病毒疫情而導致無法履行契約之情形,應同步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俾利於未來紛爭之解決。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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