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2/24
[法律新知]
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法律爭議-勞資關係篇
新型冠狀病毒(Corona Virus,Covid-19)疫情逐漸擴散,許多國家與城市均實行飛航或出入境管制,亦有人員因防疫單位要求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對企業之影響甚鉅,企業應循勞基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為勞工管理,並事前評估相關風險。

新型冠狀病毒(Corona Virus,Covid-19,下稱新冠病毒)疫情於全世界逐漸擴散,許多國家與城市均開始實行飛航或出入境管制,甚有勞工因防疫單位之要求須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情形,對企業之人力管理影響甚鉅,企業經營者應提前就自身風險進行完整評估,謹針對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勞工管理問題與勞基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說明如下:

1、 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之情形
2、 配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之勞工管理與權益
3、 家庭照顧假
4、 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之防疫照顧假
5、 移工來台問題及雇主權益


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

由於新冠病毒疫情持續擴散,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已列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雇主是否仍可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出差?已在中國大陸工作之人員如因應疫情,調整回台或遠距視訊、電子傳送等方式工作,工資是否仍應支付?
勞動部表示,指派勞工工作時,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優先考量,如非必要,現階段應暫時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改以視訊或電子傳送等方式維持營運,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原先在中國大陸工作之人員調整回台工作者,雇主應照常支薪。
此外,雇主要求勞工前往中國大陸工作時,應評估個人之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病(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並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疫設備,同時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等措施,未提供者,勞工可拒絕前往,或要求終止契約,雇主應支付資遣費


配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之勞工管理與權益

倘勞工因工作罹患新冠病毒肺炎者,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工資的工資補償;非因工作而感染者,勞工得於隔離治療期間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倘勞工未罹患新冠病毒肺炎,惟因防疫單位要求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由於勞工係配合主管機關要求而不得外出上班,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處分。未出勤時間,因與請假有別,雇主應以「防疫隔離」註記,惟此期間之薪資應由雇主與勞工進行協商,如工作性質許可,勞資雙方亦可協調在家工作或變更工作時間。
倘勞工未罹患新冠病毒肺炎,惟因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勞工如決定自行居家休養,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傷病假應給付半薪,事假則不給薪,勞工亦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惟若雇主因知悉勞工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疑慮而要求勞工不得出勤者,此種情形應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給付薪資


家庭照顧假

倘勞工之家庭成員因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要求,而須勞工照顧者,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另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之防疫照顧假

由於新冠病毒疫情,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公告將延後至2020年2月25日開學,惟勞工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者,應如何因應?勞動部說明,基於防疫需要,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者,得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惟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且「防疫照顧假」與既有之請假規定併行,並無排他或替代關係,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者,仍得依請假規定請事假、特別休假及家庭照顧假等。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對象,為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以及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1至3年級)或國民中學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之勞工,有照顧需求者,可於2020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除學童之父母外,其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祖父母等)亦可申請之。



移工來臺問題及雇主權益

勞動部表示,凡經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轉機入境之移工均應為14日之居家檢疫,檢疫期間,移工不得外出或進行工作,且禁止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檢疫地點或就醫,自居家檢疫14日後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移工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入國健康健查。移工未配合居家檢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罰鍰;雇主或仲介機構因未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該雇主2年內不得再申請移工。
倘因新冠病毒疫情導致他國對臺政策變化,致雇主所聘移工未能於重入國許可期限內返臺者,雇主如擬更換移工,可以該移工返鄉未歸為由,向勞動部申請廢止聘僱許可後,再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其他新移工;倘雇主擬繼續聘僱原移工,可向勞動部申請同意移工再入國許可,並自勞動部同意再入國許可函發文日起3個月內辦理再入國手續。
此外,如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航班取消或調整,導致雇主所聘移工未能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使其離臺時,由於此屬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尚無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6條之規定,建議雇主應檢附相關具體證據資料(如原訂之機票紀錄等文件)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並儘速安排班機使其離臺。


結語
綜上可知,因新冠病毒疫情擴散,連帶導致企業經營者將面臨被迫停工,或因勞工遭隔離、禁止入境等情形而無法復工之窘境,除將大幅提高人力成本之支出外,倘企業經營者未即時注意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及勞動部發布之資訊,極可能因違反相關法令而遭處高額罰鍰,不可不慎;此外,雇主有必要派遣勞工前往中國大陸工作者,應提供相應之防疫措施,或與勞工商議替代之工作模式,否則勞工可以此為由終止契約,雇主並應支付資遣費。為維護自身權益並降低新冠病毒疫情所致之損害,建議企業經營者應檢視聘雇之勞工分布、工作地點與涉及配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之勞工比例,並與相關勞工商議工作地點、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同時關注勞動部之公告,以控制防疫成本,並減少相關之法律風險。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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