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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0
3/3
[法律新知]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通過,除相關罰則自109年2月27日施行外,其他條款之施行期間均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主要內容包括執行防疫工作者之獎勵與補償、配合隔離檢疫者之補償及支薪之雇主之抵稅優惠、受疫情影響產業之紓困振興措施等,並針對違反政府防疫措施之行為訂立相關罰則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疫情,立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除防礙或違反防疫措施之相關罰則(本條例第12條至16條)自
109年2月27日生效
外,其餘規定之施行期間均
溯及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止,施行期間
屆滿後,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本條例第18條)。
本條例為
災害防治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之特別法
,主要內容包括:
1. 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之補助、津貼或補償、協助防治工作者之獎勵等(第2條)
2. 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第3條)
3. 雇主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付員工薪資者,得就該筆薪資金額之2倍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減除優惠(第4條)
4. 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第9條)
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權限(第5條至8條)
6. 防礙或違反防疫措施相關刑事責任(第12條至第14條)
7. 防礙或違反防疫措施相關行政責任(第15條至第16條)
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之補助、津貼或補償、協助防治工作者之獎勵等(第2條)
為慰勉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之辛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應對公、私立醫療(事)機構相關醫事人員及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發放補助或津貼;執行防疫工作成效良好之防疫相關機構,包括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若前揭防疫相關機構
自為執行防疫工作人員專案辦理保險,將優先提報為獎勵對象
。
此外,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衛福部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之教育費用。前揭補助、津貼、獎勵、補償給付項目等事項,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將關法規、計畫辦理,並由衛福部另定補貼與獎勵辦法。 。
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第3條、第16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者或檢疫者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得就該期間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其他依法令規定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再為申請
,該補償應於隔離或檢疫期間結束之日起
2年內
為之,反之,
自主健康管理者與因雇主要求不得上班之員工則不在防疫補償之範圍
。
前揭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與其家屬,任職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
視為曠職
、
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亦不得
扣發全勤獎金
、
解僱
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違反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揭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等事項。由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目前防疫補償金預算為18.2億元,預估每人可申請補金額為每日800元至1000元,惟尚待行政院會兩週後討論決定。
雇主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付員工薪資者,得就該筆薪資金額之2倍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減除優惠(第4條)
由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故
本條例並未強制雇主於防疫隔離請假期間支薪
,惟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之誘因,若雇主於員工
請防疫隔離假期間
或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下稱中央疫情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請假期間
(例如中央疫情指揮官指示高中職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家長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子女而請假之情形)仍然支薪,則雇主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薪資費用之2倍金額
,惟若該等薪資費用已適用其他法律之租稅優惠者(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則不得重複享有上述之租稅優惠。
前揭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之減除方式、範圍與應檢附之文件與辦法等,由衛福部會同財政部會商後定之。
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第9條)
本條例第9條規定,受新冠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並
特別規定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行政院會於109年2月27日就本條例通過特別預算案,包括:醫院整備與補助醫療機構因防治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導致營運損失等費用40.2億元、防疫物資、設備、耗材等徵購與採購、運送費用40.3億元、其他防治工作費用82.2億元、隔離檢疫補償金與集中檢疫場所設置經費33億元;紓困方案預算則包括:中小企業135億元、製造業25.8億元、餐飲零售與市場業39.5億元、運輸業86.9億元、觀光旅行業73億元、農漁業34.9億元、藝文產業8億元等。
中央疫情指揮官之權限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本條例賦予中央疫情指揮官多種權限,包括:
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
、指示
徵用或調用生產防疫物資(如目前市面上短缺之口罩、防護衣等)所需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
,以及為免疫情擴散,得指示
對受隔離、檢疫者及確診者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資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控措施或處置等
,並不受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之限制。
防礙或違反防疫措施相關刑事責任(第12條至第14條)
本條例規定以下行為應負相關刑事責任:
1. 製造商、銷售之中下游盤商或店家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衛福部公告之防疫物資者,
無論既遂或未遂,且無論情節是否重大
,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2. 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者,不遵照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
無論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亦無論有無導致傳染於人之結果
,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3. 散播新冠肺炎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則並
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均自本條例生效日即109年2月27日起生效。
防礙或違反防疫措施相關行政責任(第15條至第16條)
針對違反隔離、檢疫措施者之相關罰則,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已有規定,惟近來疫情日漸嚴重,時常聽聞受隔離、檢疫者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提高疫情擴散可能,並造成社會大眾恐慌,故本條例針對下列妨礙或違反特定防疫措施者,加重其行政責任:
1、
違反隔離措施者
,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檢疫措施者
,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條例徵用或調用及違反中央疫情指揮官依本條例實施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上開罰則亦
自本條例生效日即109年2月27日開始生效
。
結語
本條例係因應新冠肺炎所制定之特別法,名稱雖係與國內產業之紓困振興等經濟議題相關,惟內容所涉甚廣,包括執行防疫工作之補償、補助及獎勵,以及違反疫情防治措施之相關罰則規定。建議企業經營者應注意勞工是否符合防疫隔離假之申請規定,
不得強制勞工請事假、公假或特別休假,或因此對勞工為不利益處分,否則將面臨高額之罰鍰
,此外本條例雖未強制雇主於其隔離或檢疫期間支薪,惟
此期間支付之薪資可享有租稅優惠
,企業經營者應審慎評估於此期間支付勞工薪資之利弊。
勞工請防疫隔離假且未違反隔離、防疫規定者,得於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惟應注意已領取薪資或有其他同性質補償者,不得重複申請。除防疫隔離假外,建議企業經營者與勞工均應密切注意主管機關提出之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並詳閱主管機關嗣後發布之申請補貼、補償或津貼之資格、流程與辦法,同時關注中央疫情指揮官公布實施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新興措施,即時調整企業之管理方式與經營策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遭高額罰鍰或受重大刑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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