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3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下稱WHO)宣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疫情為全球大流行(pandemic),世界各國亦開始採取各種緊急措施,對全球企業均產生重大影響,更導致企業因疫情控制緊急措施而面臨履約困難或違約之風險。以下謹就企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得否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乙事,製作企業自我審查表與相關步驟說明,以利企業評估自身遭遇履約爭議時之對應方法,進一步減輕自身之損害。
步驟一、檢視契約中有無約定「不可抗力條款」
首先應檢視契約中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存在。倘無此類約定時,契約當事人應檢視該契約約定適用之法律為何?例如中國大陸或是法國等國家之法律,已將不可抗力抗辯之要件及效力明文規範於法律條文中,我國則針對契約訂立後發生情事變更之情形有明文規定,縱使雙方未於契約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契約當事人亦得援引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英美、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之法律則未明文規定不可抗力抗辯,惟於此情形,企業可轉而主張合約落空原則(Doctrine of Frustration),亦即,倘於契約訂立後,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之重大事件,且該事件足以動搖契約基礎,並改變契約之重要權利或義務之性質,使履約成為不可能、不合法,或不符合雙方簽約時之預期時,契約當事人可主張適用合約落空原則,使契約終止。惟合約落空原則之要件較不可抗力更為嚴格,是否可主張該原則之適用,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例如過去於SARS疫情爆發期間,香港法院曾認定,承租人因受政府隔離措施影響而有10天之期間無法進入其租屋處,惟因該租賃契約之租期長達2年,10天之隔離措施並未重大改變該契約之重要權利或義務之性質,故香港法院判決承租人不得主張合約落空原則而終止租約,該案應可供本次疫情之契約當事人作為參考。
WHO於109年1月30日表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並認定當時疫情已屬「流行病」(epidemic),嗣於109年3月11日宣布本次疫情為全球大流行(pandemic)。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符合契約之不可抗力條款中例示、列舉之不可抗力事件,仍需視契約之文字及主張該條款時,當下疫情的發展狀況而定。
縱使契約中之不可抗力條款並無列舉「瘟疫」、「流行病」、「疾病大流行」等事件,惟有列舉其他具體事件時,仍有機會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以現今諸多國家政府實施之防疫措施為例,若不可抗力條款中有列舉「政府政策」為不可抗力事件,即可將政府之禁航、禁運等措施均解釋為不可抗力事件,據此,契約當事人仍可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而減少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