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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1
5/19
[法律新知]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升溫下之勞雇權益
隨新型冠狀病毒(Corona Virus,Covid-19)於國內外升溫,國內近期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嗣臺北市、新北市於5月15日再升級為第三級警戒並持續兩周。詎料,升級後之第一日上班日5月17日,雙北市政府再宣布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幼兒園、補習班及課後照顧中心自5月18日至28日止停課,而後教育部於5月18日亦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停課至同月28日。
這一連串的疫情升溫,國人對於防疫更為謹慎外,亦促使雇主及勞工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居家上班、分流上班、請防疫照顧假、請家庭照顧假等措施,故本文簡要說明各種措施應注意之法律面向。
居家上班
因工作場所屬勞動契約應約定之項目之一,如勞雇雙方均同意,即可短期地將工作場所由公司變更為勞工住家。至於工作時間,勞雇雙方仍應具體約定起訖時間、休息時間等並據以履行,因出勤紀錄非僅以雇主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勞工居家上班時,得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出勤紀錄,例如:APP、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條之要求,如有延長工時之情況,計算加班費時始有依據。
然因居家上班造成雇主與勞工的空間隔離,雇主得要求勞工填載工作日誌記載工作內容及進度,並適時向雇主回報。
分流上班
為避免勞工於通勤過程中,因人潮擁擠增加染疫風險,雇主採取勞工分流上班之機制,將勞工分為數組於不同上班時間出勤、不同下班時間退勤。然此因涉及每日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變更,亦屬勞動契約之項目,應取得勞雇雙方之同意後始得短期地變更,經合意變更後,相關出勤、延長工時之起算時間等均隨同變更。
勞工請防疫照顧假
1. 防疫照顧假之適用情形
於各級學校陸續停課後,依勞動部發布之指引,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如有就讀高中職或國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時,家長其中一人亦得請防疫照顧假。
至於學齡前嬰幼兒,也因托嬰中心及居家服務停止收托,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意旨,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親自照顧。
前述得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範圍,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祖父母等),因此,符合請防疫照顧假之勞工占就業市場應相當廣泛。
2. 法源依據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並非來自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而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所制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可知,防疫照顧假係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而符合條件之勞工一旦提出申請,雇主即應准假。
3. 雇主給付薪資之誘因
至於雇主有無義務給付薪資?因紓困條例並無法律明文規範雇主有給付薪資之義務,故勞工並無請求薪資之法律基礎,除留待勞雇雙方協議外,雇主並無給付請假薪資之義務。但雇主若有給付全薪予請防疫照顧假之勞工者,則雇主享有稅務優惠,因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勞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達減稅效果。因此,於租稅優惠、勞資關係和諧上,賦予雇主有給付薪資之誘因。 然無論雇主有無給付薪資,勞工請防疫照顧假後,雇主均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家庭照顧假
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而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因此,勞工除得請前述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考慮選擇請家庭照顧假以為運用,尤其若雇主就家庭照顧假或事假係採給付全薪、半薪時,選擇請家庭照顧假即較為有利。
於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後,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得拒絕勞工之請求,且不得視為勞工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結語
為抑制疫情不斷蔓延,必然採取人與人之間的隔絕措施,盡可能降低傳染的可能性,然社會經濟活動也非驟然間可停止,勞雇雙方於疫情下如何合法安排因應措施甚為重要,期盼本文能協助勞雇雙方了解法律上權益,以共同防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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