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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1
5/21
[法律新知]
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暨自7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之應注意事項;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
因應目前國內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且陸續出現感染源不明之病例與群聚事件,為防止社區傳播感染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全國亦於5月19日全面升級第三級警戒直至5月2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後,宣布
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臺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經濟部亦公告如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者,公司亦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
。
金管會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金管會於5月20日依相關法令並報經疫情指揮中心核定後,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具體作法如下:
一、 停止召開期間
公開發行公司應
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
,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
證券交易法關於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之規定,以及關於金管會得處罰未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公司之規定,均停止適用。
三、 7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 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
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
,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五、 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列舉重要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 停止過戶期間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不須再延長。
(二) 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
(三) 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四) 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五)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前1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六、 原訂股東會當日應公告事項於後續實際召開日期辦理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後續實際開會日當日會場明確揭示。
公開發行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可能造成的影響
一、 部分公司可能延後發放股息及紅利
依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公司發放股息及紅利應由股東會決議
,故須待股東會開會後,方得決議並發放股息及紅利。 惟若
公開發行公司
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
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
,則股利發放將不會因股東會延期而受影響,例如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0年2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於今(21)日宣布依照原定時程發放現金股利。
二、 電子投票之結果提早揭露,可能影響經營權之爭
依金管會發布的規定,電子投票結果仍於原訂股東會召開日前一天揭露,以原訂6月20日召開股東會為例,電子投票結果須在6月19日公告,惟若股東會延期至7月20日,電子投票結果仍將於6月19日公告。 依上開時程公告電子投票結果,則公司派或市場派,可依據電子投票結果,再行調整股東會投票策略,若係公司派與市場派之票數實力接近者,可能影響較大;但若係票數實力相差甚遠者,則尚不至有實際影響經營權之問題。
三、 公司得自行擇定股東會延期日,對公司派而言較有利
據媒體報載,有業界人士指出雖公司延後召開股東會,使公司派與市場派皆有更多時間徵求委託書,為股東會經營權之爭作準備,然而若公司派按其委託書徵求之進度,影響股東會延後召開日期,則對市場派較為不公。因此,若金管會公告公司得選擇按原訂召開股東會之日選擇延後一個月或兩個月,則可能對市場派股東較為公平。
自7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注意事項
一、 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依公司法第172-2條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是以,包括
上市櫃、興櫃公司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現行法規定,均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
二、 應遵守屆時之疫情警戒防疫管制措施
若後續召開股東會時我國仍處於第三級疫情警戒下,由於主管機關仍未公告股東會是否為受嚴格人數限制之社交聚會,為避免因應不及,建議公司規劃實體股東會時,以多間室內、外場地並架設連線設備之方式,供股東於4人(含)以內之室內場地或9人(含)以內之室外場地參與股東會議,以符合防疫要求,且股東會進行中,須注意連線設備之穩定性,讓股東得以全程參與,並即時發言,以行使其股東權利,避免因為程序問題影響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同時,金管會呼籲股東
多採用電子投票
來行使股東權利,如必須出席股東會現場,亦須確實遵守前開防疫措施;另呼應金管會之指引,集保公司亦發函各公司及代辦股務機構,敦促各公司及代辦股務機構應宣導採用電子投票,且集保公司已新增組織及團體憑證(即XCA憑證)作為身分認證登入之方式,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股東可使用XCA憑證登入進行電子投票
。
除上述事項外,因為疫情瞬息萬變,主管機關之指引與規定亦隨時更新,建議公司應密切注意疫情指揮中心或金管會等主管機關之公告,以使股東會之召開符合法律規定,避免誤觸管制措施,或有影響股東會決議效力之虞。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
一、 如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者,公司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且經濟部不會依公司法規定裁罰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應全國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經濟部於5月20日公告如公司股東會有超過前開人數限制之情形,則股東會依法不得開會。同時,經濟部亦公告如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股東會者,公司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經濟部將不會依公司法第170條之規定裁罰公司。
二、 經濟部未說明延期召開是否有期間限制
經濟部尚未就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設有明確期間限制,然按經濟部公告,僅限於「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之情形,始得延期召開股東會,再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第三級警戒係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第二級警戒係原則上停辦室內1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之集會活動,故公司仍須依我國疫情警戒狀態加以調整,若屆時客觀上召開股東會已無違反防疫人數限制,尚不得再延期召開股東會。
公司應密切注意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公告,以使股東會之召開符合法律規定,落實相關防疫措施,亦避免有影響股東會決議效力之虞。
三、 只要公司章程有明定,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172-2條規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只要公司章程明訂股東會可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即可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
。惟進行股東視訊會議時,應注意網路連線之穩定性,並確保每位股東得即時發言、行使其股東權利。
結語
面對我國疫情的快速變化,政府機關、公司、投資人與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共體時艱,合作團結抗疫,就股東會召開一事,金管會、經濟部與疫情指揮中心等機關持續不斷滾動式更新相關管制與防疫因應措施,建議公司應密切注意相關公告並嚴守主管機關及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相關防疫措施,以利股東會順利召開,並避免因股東會造成防疫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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