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6/11
[法律新知]
解析遠距教學之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 Virus,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政府宣布延長三級警戒至民國110年6月28日,於此期間,全國各級學校均停止到校上課,並實施遠距教學。遠距教學有多種模式,例如教學者可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教學;亦可透過傳輸媒體,預先錄製教學影片並上傳至平台後,由觀看者收看進行教學。惟實施遠距教學之過程中,學校、教育機構及教學者(以下合稱授課者)與學生應注意之著作權相關問題為何?其與實體課堂教學情形是否相同?謹就前揭問題分析說明如下:

一、 現行法下遠距教學者之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

當授課者進行遠距教學時,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教材是否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無須取得授權,即可主張合理使用?相關法律依據為何?謹就現行法規範說明如下:

(一) 著作權法第46條不適用於遠距教學涉及公開傳輸之情形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6條之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依智慧財產局函釋,因前揭法條文字規定未規定涉及「公開傳輸」之情形,以遠距教學授課者,若因教學需求而須透過網路傳輸他人著作,即無法適用前揭規定而使用他人之著作。

(二) 著作權法第52條之適用

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前揭規定,授課可否於遠距教學之過程中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應視授課者之利用方式而定,謹分析如下:

1. 於遠端教學之過程中使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授課者於遠端教學過程中使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可能同時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又本法第52條規定之適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內,方可引用他人之著作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且引用他人著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之部分須可資區別,並註明他人著作之出處,方得主張合理使用。
至於合理範圍之標準,應參照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綜合下列四項因素綜合判斷: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被利用之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若授課者之利用行為未符合本法第52條規定之上述要件,則利用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2. 以超連結之方式使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倘授課者於遠距教學過程中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影片」之方式分享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係於技術面以「超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於課程頁面中點選連結瀏覽或觀看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未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重製於課程中,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故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若明知該連結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刑事共犯或幫助犯,或須因此負擔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不可不慎。


二、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遠距教學者之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

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行政院於110年4月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修正草案),增訂相關規範以擴大遠距教學之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謹說明如下:

(一) 學校與教師之非開放式遠距教學(第46條)

本修正草案第46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中「再公開傳達」為本修正草案增訂之用詞,係指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例如大賣場之電視播放Youtube影片即屬之。
依上開規定,當學校教師進行現場教學時,若符合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除得依現行法規定以重製之方式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外,亦得以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之方式利用之,無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當該課程內容以同步公開播送(例如以網路同步轉播)、或非同步公開傳輸(例如將事前將課程錄製成影片上傳至網站)、或再公開傳達等方式使學生接收時,若學校已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即採取非開放式遠距教學),以控制傳輸範圍,則教師於遠距教學時亦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須注意,倘學校與教師違反著作之正常利用,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利用方法,不合理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二) 授課者之開放式遠距教學(第46條之1)

依本修正草案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係因應科技進步,使既有之空中大學制度除可依現行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透過廣播方式進行單向教學外,亦可藉由廣播之同步傳輸、網路之互動式傳輸或再公開傳達等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進行教學,且無需採取任何技術措施限制接收課程之對象(即採取開放式遠距教學),亦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惟利用人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此外,上開規定僅適用於非營利性之遠距教學;若為營利性之公司行號及任何以遠距教學進行營利之行為者,即不得適用上開規定,而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授權或同意。


三、 學生錄製遠距教學課程內容之合理使用範圍

遠距教學時,學生可能對授課者的遠距教學課程內容錄音或錄影,且授課者往往難以察覺,無法即時同意或制止學生之行為,此類錄音、錄影行為是否會侵害授課者之著作財產權?顯有探討之必要。
授課者之課程內容與其製作之教材皆屬本法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與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授課者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若學生於遠距教學時進行錄音或錄影,是否將侵害授課者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此應視其利用該錄音或錄影之方式而定。
依著作權法第51條之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使用者於課程時進行錄音或錄影,係為供自己課後複習所用,應屬著作權法第51條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惟若使用者將錄音或錄影之檔案上傳至網站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即屬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並非著作權法第51條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如未取得授課者之同意或授權,將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四、 結語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國各級學校目前均配合停止到校上課,遠距教學之需求亦日漸上升。隨著遠距教學普及化,其相關之著作權議題亦將逐漸受到重視,建議透過網路傳輸之方式進行授課之教學者與教學機構,或因有遠距教學之需求而正在進行準備工作者,應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審慎衡量自身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並評估授課方式、教材內容、利用他人著作之目的、方法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之規範,以有效避免潛在之法律風險。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繫~

許兆慶博士 主持律師
+886.2.2719.6955
andrew.hsu@lexprolaw.com


蘇琬鈺律師 助理合夥律師
+886.2.2719.6955
jercy.su@lexprolaw.com


蔡孟昕律師 律師
+886.2.2719.6955
melissa.tsai@lexprolaw.com
本法規新訊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