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2/21
[法律新知]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允許公司於特殊情形下,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
 今(110)年股東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金管會)與經濟部為配合防疫需要,一度宣布公開發行公司停止召開股東會,更發布並多次更新股東會防疫作業指引。為解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情事所帶來之衝擊,併考量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之情形日漸普及,立法院於110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審之「公司法」第172條之2及第356條之8的修正草案,針對不可抗力情事,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並刪除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的規定,修訂為應依照金管會規定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理。

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

 此次公司法修正,維持公司於章程中應明訂可以透過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公司始得召開視訊股東會之規定,但為增加召開視訊股東會之彈性,增訂遇有不可抗力情事之但書,並刪除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的規定,修訂為應依照金管會規定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理。

一、增訂因不可抗力情事,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

修正前公司法雖規定只要公司章程明訂,公司即得召開視訊股東會,然因疫情衝擊難以召開實體股東會之際,許多公司因未及修訂章程,造成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嚴重影響公司運作及股東權益。
有鑒於此,此次修法於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1項及第356條之8第1項增訂但書:「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並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二、刪除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的規定,修訂為應依照金管會規定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理

因應實務需求,本此修法刪除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的規定,並修訂為:「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將公開發行公司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交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條件辦理。

金管會預計於111年3月底前,訂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針對本次修法,金管會表示將盡速訂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預計於明年3月底前公布相關規定。

一、修訂相關法規

按修正通過之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項規定,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金管會說明將參酌國外制度、疫情期間實施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盡速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預計於明年3月底前修訂完成,並公布相關規範。
另外,金管會表示由於部分容易產生爭議的議案,如董監改選議案等,對公司與股東權益影響巨大,故將審慎決定開放視訊股東會得決議之議案範圍,同時可能規定公司需符合一定資格與條件,始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並可能針對特殊狀況進行管制。

二、建置視訊股東會作業平台

衡酌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須採用穩定的視訊股東會作業平台,且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需更加注意平台之穩定性,故金管會表示目前已督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建置視訊股東會作業平台,預計於明年2月完成平台建置,於明年3月進行相關測試及說明宣導,於明年4月即可正式啟用,達成於明年年中股東會旺季前,提供視訊股東會作業平台予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視訊股東會使用之目標。

因應公司法修正,企業應及早做足之準備

本次修法大幅放寬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條件,然公司仍應高度關注主管機關針對遇有不可抗力情事之應變措施與公告,以及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並及早做足相關準備。

一、建議先行修改章程,避免受到限制

本次修法雖增訂不可抗力情事之但書規範,然而縱使遇有不可抗力情事,公司仍需待主管機關公告,方得於一定期間內,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
於此情形下,若公司章程無訂明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時,公司可能會面臨兩個問題:一、無法主動因應不可抗力情事,改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二、公司受有時間之限制,必須於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期間內,始得進行視訊股東會,是以,為避免不可抗力情事突然發生或主管機關限制過嚴等情形,建議公司先行修改章程,以掌控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主導權,亦增加公司彈性操作之空間。

二、視訊設備與網路連線

雖公開發行公司可採用集保結算所提供之視訊股東會作業平台,然仍應注意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時,須備足相關視訊設備,如電腦、視訊鏡頭與麥克風等,以供股東會議之主席、欲報告或發言之公司經營團隊、重要場務人員使用,使股東會議得順利進行
此外,公司亦須隨時注意網路連線之穩定性,尤於股東人數眾多之情形下,應預先測試系統與網路之承載量,避免股東會議被迫中斷,而有損股東權益或延宕會議時程

三、股東要求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情形

本次修法大幅放寬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之條件,惟若公司董事會決議不以視訊方式召開,然股東要求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或採雙軌方式進行時,公司有無配合股東之義務?
實務上,尚未有法院針對此一爭議提出相關見解,然參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意旨:「如有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之情形,諸如不當禁止股東參與股東會、漏未通知股東參與股東會等,應認為違反之事實屬於重大,則不論其對於決議結果是否有影響,法院均不得駁回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請求。」可認若有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之情形,則可能有影響股東會決議效力之虞
基此,雖公司法並未規定公司有配合股東要求,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義務,然若股東提出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或採雙軌方式進行時,建議公司應進一步詢問股東提出此需求之原因,若係合理之要求,或恰逢主管機關為因應不可抗力情事,而開放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即可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之期間,建議公司仍應積極協調,或考量採取雙軌制或改以視訊方式進行股東會議,以避免涉有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之情形,而牽扯不必要之訴訟糾紛。

四、未來公開發行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可能須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金管會已表示將參酌今年疫情期間實施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針對得決議議案與公司資格等設有一定條件,且現已積極建置視訊股東會作業平台,故參酌金管會於今年6月29日公告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之修正內容中,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若以視訊輔助召開實體股東會列出許多限制與條件,包含1.應採用集保結算所提供之平台;2.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股東應同意放棄提出與行使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案之投票;3.若股東會決議事項包含特定議案,不得以視訊輔;4.限制自辦股務之非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可透過視訊輔助實體股東會之召開等情形,推認金管會仍可能採用或考量上述限制,以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仍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故公司仍需注意若有不符合金管會所規定者,仍應採行實體股東會。

結語

本次公司法修正,主要針對若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並刪除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的規定,修訂為應依照金管會規定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理。雖本次修法已大幅放寬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情形,然公司仍應及早做足準備,密切注意經濟部之公告與金管會訂定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股東會順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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