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2/31
[法律新知]
111年勞動政策之重要變革
民國111年基本工資調整及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勞動部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於網站上公告「111年元月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便民措施」,共計九項政策或措施將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包含:

1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調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規定,自111年起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調整為63歲。
3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
4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5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6 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7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增訂高齡失業者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補助規定。
8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
9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擴大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其中,對於勞動市場影響較大者,當屬調漲基本工資及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爰謹就此二點,扼要解析之。


調漲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10年10月8日召開會議,綜合考量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國內經濟成長率等經社數據後,由委員會討論後獲致結論,每月基本工資由24,000元調漲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60元調漲為168元。而此次調漲基本工資,將可能產生以下影響:

一、領取基本工資之勞工,勞保自負額及健保自付額每月將分別增加29元及20元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般勞工之勞保費用,由勞工自負20%,雇主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若以基本工資調漲後之第一級投保級距,及保險費率11.5%試算後,領取每月基本工資之一般勞工其勞保自負額為581元(計算式:25,250×11.5%×20%≒581),較今年增加29元(計算式:[25,250-24,000]×11.5%×20%≒29)。而健保部分,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一般勞工之健保費用,由勞工自負30%,雇主負擔6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若以調漲後之基本工資及目前保險費率5.17%試算(假設無眷屬加保),則領取每月基本工資之勞工其健保自付額為392元(計算式:25,250×5.17%×30%≒392),較今年增加20元(計算式:[25,250-24,000]×5.17%×30%≒20)。

二、雇主雇用領取基本工資之勞工,其應負擔之人事費用亦隨之增加

由於基本工資之調漲,雇主雇用一名月薪基本工資之一般勞工,其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較今年將分別增加101元及39元(計算式:[25,250-24,000]×11.5%×70%≒101、[25,250-24,000]×5.17%×60%≒39)。除此之外,其他依據月投保薪資所計算之其他法定固定人事費用,如就業保險費、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亦將隨著基本工資之調漲而增加。
基本工資調整後,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計算基礎之加班費用以及以「平均工資」(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計算基礎之資遣費、資遣預告工資與職災補償等費用,也會因基本工資調漲而增長。
但若雇主原發給的薪資已高於本次調漲後之基本工資者,則勞雇雙方均不會受影響。

三、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特定工作者,其以基本工資計算之月薪亦因此增加(以保全人員為例)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之特定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者,其每月工資依104年11月2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號函說明,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小時之總合金額(計算式: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一般勞工之正常工時174小時])。故隨著基本工資之調漲,如以基本工資做為月薪計算基礎的責任制勞工,於每月基本工資調漲後,薪資也會隨同增加。
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依勞動部發布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若依前述規定,保全業者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為試算基礎(惟實際的工作時間上限仍應以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契約書為準),則領取月薪制基本工資之保全業保全人員之薪資將可達38,928元(薪資結構如下表所示)。

月薪制保全業保全人員薪資結構
基本月薪 基本工資 25,250元 38,928元
增給之基本工資 6,944元
(計算式:[25,250÷240]×[240-174]≒6944)
延長工時工資 加班費 6,734元
(計算式:25,250÷240×4/3×〔288-240〕≒6,734)


四、調漲基本工資之配套措施

由於調漲基本工資,將造成雇主人事相關成本之增加,故為因應明年基本工資之調漲,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研擬「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針對符合三要件:1. 受疫情影響之農業、服務業務及連帶影響之工業;2. 營利事業或有營業證照之事業;3. 110年9-10月總營收減少20%之企業,政府將補貼雇主全職員工每人定額1,000元、部分工時員工每人定額560元,最長可補助6個月(111年1月至111年6月)。

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內政部於74年頒布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值班注意事項),主要係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班,從事諸如接聽電話、巡查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所應遵循之相關程序及支給職班津貼之計算方式。惟隨著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意涵之發展及勞權保障之精進,勞動部於108年3月13日公告修正值班注意事項,並預告值班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停止適用值班注意事項之理由

值班注意事項使雇主得以取得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於正常工時外,持續於事業中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且不計入工作時間,因此僅需支付少許之值班津貼,無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亦不受輪班休息時數與例(休)假日之限制。而所謂「值班」,依照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值班之工作僅能限於無須長時間處於精神或體力上之緊張作態之工作,即所謂監視性、斷續性之工作,其判斷標準為工作性質是否係屬「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參照);如是,方得認定為值班而非不列入工作時間。
惟復參照勞動部或法院實務過往對於「工作時間」之解釋,只要是「實際上使勞工工作的時間,然此定義非僅意謂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即使沒有具體的作業,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的待命時間,亦應是屬工作時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36號判決),而縱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從事所謂監視性、斷續性之工作,其仍係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處於隨時須提供勞務之狀態,依前揭見解應仍屬「工作時間」。然值班注意事項卻給予雇主得以值班方式處理,而不予計入工時並依法給予加班費或休息時間,非但與前述「工作時間」之定義有所扞格,且亦剝奪勞工依法享有加班費、休息時間及例(休)假日之保障,顯然不利於勞工。

二、停止適用值班注意事項後之影響

值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以往所謂值日、夜班之時間,均屬勞工之工作時間,並應回歸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輪值班之間應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等。若勞工值班之工時超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正常工時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予加班費。雇主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恐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結語

111年起有諸多勞動政策之變動,其中基本工資調漲與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對勞、雇雙方所產生之影響較大。而此二措施將增加雇主人事相關成本,尤其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全面回歸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就值班事項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已列為明年勞檢之重點項目,建議雇主應即早規畫因應,以避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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