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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2
1/21
[法律新知]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公布,(陪)產檢假、撫育期間工時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規範均予放寬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公布,(陪)產檢假、撫育期間工時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規範均予放寬
為因應我國少子化衝擊,營造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的工作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的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落實家庭及工作環境之性別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11年1月18日施行,將受僱者之「產檢假」及其配偶之「陪產檢及陪產假」均予放寬,並因應我國多屬中小企業之工作環境類型,放寬中小企業受僱者撫育子女期間得協商調整工作時間之規範,此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之條件亦於本次修正中一併放寬要件,謹就本次修正要點及可能造成之影響簡要說明如下:
一、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之放寬及配套
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同)第15條第4項修正前產檢假為5日,原是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為10次(每次約半日)所制定,惟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至14次,故第15條第4項將產檢假修正為7日。
此外,為促進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時可參與陪伴,第15條第5項亦將原「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假日數由5日修正為7日,以兼顧家庭平衡關係及性別平等。
但為避免雇主因上開陪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由5日增加為7日因而增加薪資之負擔,第15條第7、8項增訂雇主於受僱人請「陪產假」及「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照給薪資後,得就逾5日部分之薪資向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申請補助。
應注意的是,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明定雇主應給予逾5日產檢假或與產檢假性質相同之產前假,並應照給薪資者,因雇主本有給假及給薪之義務,自不得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受僱者請假逾5日薪資之補助。
一、領取基本工資之勞工,勞保自負額及健保自付額每月將分別增加29元及20元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般勞工之勞保費用,由勞工自負20%,雇主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若以基本工資調漲後之第一級投保級距,及保險費率11.5%試算後,領取每月基本工資之一般勞工其勞保自負額為581元(計算式:25,250×11.5%×20%≒581),較今年增加29元(計算式:[25,250-24,000]×11.5%×20%≒29)。而健保部分,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一般勞工之健保費用,由勞工自負30%,雇主負擔6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若以調漲後之基本工資及目前保險費率5.17%試算(假設無眷屬加保),則領取每月基本工資之勞工其健保自付額為392元(計算式:25,250×5.17%×30%≒392),較今年增加20元(計算式:[25,250-24,000]×5.17%×30%≒20)。
二、 中小企業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工作時間調整
修正前第19條規定,僅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始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
惟考量我國企業型態多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使在中小企業服務之受僱者得在工作及家庭生活取得平衡,並兼顧雇主人力調配,爰新增第19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僱於未滿30人之雇主,亦得與雇主協商取得雙方合意後,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
三、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家庭照顧假
依修正前第22條規定,如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依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亦不得依第20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惟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本次修法亦刪除第22條規定,亦即不論受僱者之配偶是否就業,亦不論有無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考量其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依第16條規定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及依依第20條規定,於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必要時,請家庭照顧假,以共同照顧年幼子女。
四、 結論
綜觀本次修法內容,目的在建構良善之生養及工作環境,兼以落實性別平等,勞工於修法施行後,於生產前均享有產檢假或陪產檢假之請假及受領薪資之權利;於生產後,亦享有調整工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於必要時請家庭照顧假等權利。惟勞資雙方就請假、留職停薪、工時等相關事項,仍應維持良善溝通,以兼顧勞工權益及雇主人力之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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