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主體 | 行為態樣 | 罰責 |
製造或輸入業者 | 製造、輸入 |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
前揭以外之人 | 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 |
製造或輸入業者 | 廣告 |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 | 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廣告 | 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委託前揭業者之人 | ||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 |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
任何人 | 販賣、展示 |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
任何人 | 供應 | 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任何人 | 使用 | 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