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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6/6
[法律新知]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解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解任董事長不得以臨時動議為之
近年來上市櫃公司於董事會中以不適任等理由發動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並選任新董事長,因此引發之爭議頻傳,更曾發生公司嗣後向經濟部送件申請變更登記,經濟部於徵詢金管會意見後,認為解任案不具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常理由」,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否准其變更公司登記之情事。民國111年5月3日,金管會預告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爰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等兩大部分。謹就本次修正要點及後續可能之影響簡要說明如下:
現行法下解任公司董事長相關規定與爭議
一、 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
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認為,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然公司法並無明文其解任方式,但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否則仍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此外,經濟部97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釋認為,公司法對於董事會以臨時動議之方式解任及選任董事長乙事尚無限制。
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反所定辦法有關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或公告之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依現行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4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並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第7條第1項各款應提董事會討論之重要事項,除有
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三、 現行規定下所生之爭議
過往曾有上市公司副董事長於已取消之董事會期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並以臨時動議之方式解任原董事長職務,改選副董事長為新董事長,金管會嗣後去函要求臨時董事會之主席說明當時為何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撤換董事長,是否有議事辦法規定之「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存在,否則,恐違反議事辦法之規定而須處以罰鍰,原董事長並因此提起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訟。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原董事會既已經董事長取消,該公司之副董事長卻仍於該期日召開董事會,則系爭董事會即非屬有召集權之董事長所召集,其召集程序存有明顯瑕疵,系爭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1項規定,故系爭董事會決議當然無效。上開判決雖未針對
董事會未於7日前載明召集事由通知各董事,並係以臨時動議方式撤換董事長」之召集程序是否違法、董事會決議是否當然無效等事項加以論斷,然由上開案例可知,於現行法制度下,此類爭議發生頻仍,亟待釐清。
本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修正重點
一、 刪除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之文字
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於召集事由中載明以使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本次修法
刪除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之除外條款
,明定
不論是否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同法第7條第1項所列之公司經營重大事項均應在董事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若公司有其他緊急情事,仍可依現行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隨時召集董事會,對於公司之業務或正常營運應不致產生影響。
另衡酌公司法第204條與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若於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後至董事會開會前之期間,公司有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者,可臨時將該事項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於上開期間,如公司有新增之報告案,由於報告案未涉及表決事宜,影響性較小,亦得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報告;至於緊急董事會之召集,仍應依議事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於董事便於出席之地點及時間為之,並將董事會議事內容、會議資料併同召集通知送達董事會成員。
二、 新增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將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納入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之公司重要事項
參酌上述公司法董事長選任與解任相關規定與經濟部函釋,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本次修法爰於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新增第6款,將
董事長選任或解任納入應提於董事會討論之事項,使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事項亦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 增訂議事辦法第19條,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之準用規範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由常務董事會選任之董事長,應與董事會選任及解任董事長之程序與議事規定有一致性規範,故併同修正議事辦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3條第4項規定。
本次修法可能之影響
金管會本次修正議事辦法之部分條文,或可杜絕過往公開發行公司之市場派人員透過董事會臨時動議之方式,突襲式解任董事長,造成公司經營權異常變動或長期懸而未決之情況,違反本辦法者,將面臨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之罰鍰,未依指示限期改善者,更可能遭到按次處罰。
是本次議事辦法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之市場派人員僅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公司法第199條)、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公司法第200條)等方式解任董事長。惟上述解任方式,均有實行上之困難之問題,故本次議事辦法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市場派人員解任董事長之策略恐將受到更嚴格之限制,另一方面,本次議事辦法之修正,或可有效維護公開發行公司經營權之穩定與公司治理之安定性。
結語
過往,公開發行公司之市場派人員多以董事會中發動臨時動議之方式解任董事長,藉此爭奪公司之經營權,然深究此類爭議之根本原因,乃係因公司法僅明文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方式,卻未明文規定或限制其解任程序所致。本次議事辦法修訂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即應列明於董事會召集事由,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或可有效減輕公開發行公司市場派與公司派爭奪經營權之亂象,惟公司法仍未就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解任程序為明文規範,對健全公司治理與經營權之安定仍屬不利,尚待未來公司法修訂解決。由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態樣繁多,建議公司經營者或有意爭取公司經營權之相關人員,應密切留意本次議事辦法修正施行之日期,並觀察主管機關之後續態度,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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