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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3/22
[法律新知]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重點-政府篇
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辦法》經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本次修訂明確宣示我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淨零排放,為達此目標,除有關事業需配合相關管制及鼓勵措施外,中央及地方政府亦應共同合作,制定相關政策及因應措施,以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之目標。謹就本次氣候法修正對於政府部門之影響,簡析重點如下:
一、 政策規劃之基本原則
參酌巴黎協定,氣候法第5條規定,政府應秉持減緩或調適並重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並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此外,政府制定各項政策時,亦應以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等方向為原則,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另外,氣候法第6條規定亦參酌巴黎協定,將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協力、公私合作及能力建構等,均納入政府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或方案之基本原則。
二、 中央政策目標之分層制定、檢討、公開及民眾參與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在組織面上,氣候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氣候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辦理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變遷因應事務;並於氣候法第8條第2項明定行政院各部會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又為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體系,在制度面上,氣候法第9條增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諸如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下稱行動綱領),且需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並應對外公開,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便利民眾參與。
此外,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氣候法第10條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除得設置專家技術諮詢小組外,並應於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5年為1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又此公聽會之召集,除需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外,亦應於召開公聽會前30日以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使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周知期間內,以書面或網路方式提出意見,以利民眾參與,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氣候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亦應依上開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下稱部門行動方案),並應每年就部門行動方案編寫成果報告;倘若未能達成管制目標時,亦應提出改善措施。而此等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或改善措施,均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三、 地方政府執行方案之制定及資訊公開
為了強化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與國際接軌,氣候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中,就直接排放源,應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碳費;就間接排放源,應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碳費。惟如係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
有鑑於氣候變遷事務性質為跨局處業務,非僅涉環保事務,因此,氣候法第14條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該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派任或聘任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為委員,以為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再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亦應依前揭中央政府訂定之行動綱領及減量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後,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且此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均應對外公開。
四、 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之建構及執行
為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基礎能力,氣候法第17條明定政府應建構調適能力,包含以科學為基礎,評估氣候風險、強化治理能力藉以提升韌性,建構綠色金融、調適技術研發與教育等事項。
具體實踐上,氣候法第1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主管機關、氣象主管機關,共同掌握氣候變遷趨勢,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並輔導各級政府以該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之依據,各級政府於必要時,亦得依據該報告,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
再者,氣候法第19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4年為1期的「調適行動方案」,此調適行動方案,應於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之,並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此等調適行動方案及成果報告,均應經行政院核定並對外公開。
至於地方政府,亦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後,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並應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而此等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亦應對外公開。
五、 公正轉型之推動
為協助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氣候法第46條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訂修「公正轉型行動方案」,並應定期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告,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六、 教育宣導及獎勵
各級政府為共同合作達到淨零排放目標,氣候法第42條至第44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國民、團體、學校、事業之教育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諸如於各級學校推動氣候變遷教育、培育師資、研製教材、人才培育;亦鼓勵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推動環境教育、在職教育等措施;為降低飲食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各級政府亦應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食材及減少剩食……等宣導,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績優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結語
本次公布施行之氣候法,以139年淨零排放為目標,明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應就其各自之權責,制定相關政策並規劃具體執行,在相關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上,並應著重各界意見,促進民間參與,納入公正轉型,減少特定族群或產業因此所受之衝擊,更重視各項資訊之公開,以接受完整監督。此間涉及各政府機關之規劃及執行,固然尚待進一步研擬,但整體政策方向及相關程序應已明確,建議各級政府及相關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就各自有關項目密切關注,積極參與相關政策之討論,以充分表達意見並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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