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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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菸害防制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為強化對新興菸品及類菸品之管制,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下稱菸防法)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後,行政院訂於112年3月22日起施行除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包裝規範外的其他修正條文。本所先前已撰文解析菸防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加熱菸與電子煙之定位與管制(詳細修法說明請參本所另篇法律新知 《解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加熱菸與電子煙之定位與管制為中心》),惟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之修正條文比修正草案增加若干內容,本文謹簡要說明重要新增規定如下: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管制事項之調查權限

依菸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依法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此外,依菸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亦不得使用類菸品及未依法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因此,修正後菸防法施行後,台灣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任何人都不可以使用。
為落實上開管制規範,立法者於菸防法第15條第3項明定主管機關對於上開管制措施之調查權限,即主管機關調查上開管制事項時,可以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被要求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依菸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將面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遭令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則得按次處罰。


增訂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之管制措施

一、 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應與指定菸品一併受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依菸防法第7條第1至3項規定,如果業者擬製造或輸入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應於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經核定後,方能為之;而依修法說明,所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係指就指定菸品對人體健康造成之風險進行審查。
立法者審查菸防法修正草案時,認為有一倂管制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即加熱菸載具,俗稱加熱棒)之必要,故於菸防法第7條第3項明定業者檢送健康風險評估資料時,亦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此外,修法說明進一步指出,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即為合法產品,經公告後才可以製造、輸入;經審查通過後之必要組合元件,業者應於產品標示通過審查之代碼,以供市場查核辨識。而未通過審查及未送審查之組合元件,均為菸防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所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之標的。


二、 其他管制措施

針對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此次立法者除將其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範圍外,亦新增其他管制措施:
(一) 禁止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例如自動販賣機或網購)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例如開放式貨架)販賣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第8條);販賣之場所如有違反,將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遭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38條第1款)。此外,為落實上開管制措施,立法者賦予主管機關辦理上開管制事項之調查權限(第15條第4項)。
(二) 禁止以特定方式為促銷或廣告,更不得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第12條);違反者如為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將遭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如為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以及廣告委託人,將遭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如為上開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將面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行為人除遭處罰鍰外,亦將遭令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則按次處罰(第28條、第33條、第34條)。此外,為落實上開管制措施,立法者亦賦予主管機關辦理上開管制事項之調查權限(第15條第4項)。
(三) 禁止營業場所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提供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第14條);營業場所如有違反,將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9條)。
(四) 禁止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第17條第1項);如有違反,供應者將面臨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第37條第1項第3款);供應者如為營業場所,則處罰其負責人(第37條第2項)。此外,為避免菸品販賣業因難以辨識購買者之年齡而面臨遭處罰鍰之風險,立法者賦予菸品販賣業要求消費者出示可以證明年齡文件之權限,消費者拒絕時,業者即應不予販售(第17條第2項)。


結語

綜上,立法者審查菸防法修正草案後,除了通過原本修正草案的內容外,進一步新增對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即加熱棒)之管制,同時賦予主管機關對於特定管制事項之調查權限,以落實相關管制措施。此外,依照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說明,修正後菸防法施行後,對於電子煙及加熱菸的管制,應一律以菸防法之規定為準,原本各地方政府的相關自治條例形同失效。建議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菸品、類菸品或指定菸品等需求之相關業者,應全面了解菸防法之修正規範,俾利及時有效因應、防止菸防法修正可能帶來之影響與風險,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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