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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4
1/12
[法律新知]
尾牙及春酒的勞動法議題
歲末年初之際,雇主為感謝同仁們一年來的辛勞,多會於農曆年末舉辦尾牙或於農曆年後舉辦春酒。但您有想過,尾牙及春酒(二者性質相當,以下均以較常見之「尾牙」稱呼並說明)仍有許多勞動法上的議題值得雇主及勞工關心,例如勞工於下班時間協助籌備尾牙,是否可請領加班費?酒酣耳熱之際發生性騷擾、肢體衝突事件,雇主應如何處理?本文將探討籌備及活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各項法律議題,讓勞雇雙方了解權益。
一、 尾牙如在正常工作時間「外」舉辦且雇主「強制勞工參加」,則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尾牙之籌備首應考量舉辦時間,雇主舉辦之時間各有不同,通常還需要考量餐廳時間、勞工最適宜配合時間等因素,因此在工作時間或非工作時間皆有可能:
(一)尾牙在原定工作時間舉行
如雇主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辦尾牙,勞工依勞動契約本有出勤義務,就沒有加班費問題。
(二)尾牙在非工作時間舉行
雇主若在非工作時間外舉辦尾牙(例如平日下班後、假日),就需視是否雇主強制參加而定了,依勞動部曾發布的新聞稿及過往司法判決之解釋,尾牙如為勞工個人意願自由參加時,因非屬工作時間,即無加班費問題;反之,如雇主強制員工參加(例如要求勞工不出席應請假等),則應認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出勤,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應舉證證明雇主有強制員工參加尾牙之責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
二、 勞工於下班時間依雇主指示籌備尾牙活動,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尾牙最令人期待的環節,莫過於摸彩、團康遊戲等各項趣味活動,規模較大的公司更有各部門需跳舞等活動分配,但這通常需要占用到下班時間,勞工通常敢怒不敢言。
雇主應留意,若尾牙活動是由雇主指示勞工進行籌備,例如要求勞工擔任場地布置、活動彩排工作人員等,則亦屬勞工之工作內容,若因此而有延長工時之情形,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過往司法實務曾有數十名勞工因共同進行尾牙籌備,甚至有勞工籌備至凌晨4時之情形,法院認定多人共同進行尾牙籌備應為雇主指示而非勞工個人行為,因此針對勞工延長正常工時進行籌備之部分,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三、 如尾牙為強制參加,勞工在前往尾牙會場途中,或在返家途中發生意外,則仍屬職業災害
勞工若經指派或強制參加雇主舉辦之尾牙,並於前往會場現場途中,或結束後返家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病者,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釋,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即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尾牙活動屬雇主指派的慶典活動,依雇主指示或強制參加尾牙之勞工,於前往會場或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所受傷病皆為職業傷害,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此外,即使雇主舉辦之尾牙是由勞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如勞工因尾牙場地問題發生事故而受傷,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4條,仍屬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之情形,應視為職業傷害,此時雖勞工是自由參加,但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四、 尾牙過程中發生性騷擾事件,仍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雇主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
尾牙場合中往往會借酒助興,然酒過三巡後若雇主或勞工出現性騷擾之脫序行為,雇主是否仍應負性騷擾防治義務?就此問題,依勞動部104年10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158號函釋之意旨,尾牙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盡性騷擾防治責任,且有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無論是受害勞工主動提出正式申訴,或是透過其他管道知悉發生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皆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未積極處理,即可能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裁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 尾牙過程中發生勞工毆打其他同仁之事件,雇主得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勞工之勞動契約
尾牙酒酣耳熱之際,倘若勞工發生毆打其他同仁之衝突事件,行為的勞工本人除應負民、刑事責任外,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以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為由,不經預告終止該毆打他人者之勞動契約。
過去曾有勞工A因考績連年被評較低之評等,故A於尾牙時與負責考績之同仁B發生衝突,A除開口辱罵、出手毆打B胸口多次、持杯中酒液潑灑B外,A更持空酒瓶揚言欲找B算帳,經保全人員奪下酒瓶後仍至B辦公室門口辱罵並猛敲門板,事後A之雇主不經預告終止A之勞動契約。B不服提起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法院認為A之行為已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程度,故認定雇主之解雇行為合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簡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六、 結語
無論尾牙或春酒,都是雇主為了感謝職場夥伴一年來付出和努力,受指示籌辦尾牙的勞工依法仍享有加班費等權益,而參加尾牙亦視是否雇主強制參加而有是否請領加班費、職災認定作為保障。然飯局上為了助興,往往幾杯黃湯下肚後,雇主或勞工都可能發生如性騷擾、職場暴力等失序行為,仍有勞動法令之適用實不得不慎,然回到尾牙或春酒的核心目的,都是為了犒賞勞工、維繫職場情誼,期盼本文能協助勞雇雙方於舉辦或參加尾牙、春酒之際,亦能安排合法因應措施,以促進勞雇關係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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