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本所訊息
法律新知
團隊介紹
主持律師
合夥律師
助理合夥律師
律師
顧問
大陸法律事務部
專業領域
友站連結
聯絡我們
全部消息
本所訊息
法律新知
2024
7/19
[法律新知]
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管制簡介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科羅拉多州成為美國第28個對鐵氟龍及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er-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以下簡稱PFAS)做出管制的州政府,相關的管制規劃包括自西元2025年開始,衣物如含有PFAS者應加註警語,並自2026年起禁止銷售含鐵氟龍的牙線、不沾鍋及烘培廚具等,另預計於2028年起將全面禁止販售含有PFAS的衣物。
不僅如此,在2024年美國聯邦政府也對於飲用水中的PFAS含量標準做出相應的規範,歐盟風險管制委員會(The Committees for Risk Assessment)及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Socio-Economic Analysis)在2024年3月提議禁止販賣使用PFAS的化妝品、金屬鍋具及金屬製產品,並預計於2024年9月針對含有PFAS的織品、室內家具、皮革、會接觸食物的金屬製品等管制措施進行討論。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是全球近年來主要發展趨勢,PFAS相關規範與管制措施對於環保與永續發展至關重要;究竟國際間與我國針對PFAS的相關規範及管制措施如何,謹說明如下:
一、 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是什麼?
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是一類化學合成物質的統稱,這類的化學合成物質因為具備防水、防油、及摩擦力小的特性,廣泛被用來作為表面塗料,例如食物紙袋的護膜、食品包裝材料,防風雨衣物,會添加此類的化學合成物,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不沾鍋」,為了能對抗溫度及腐蝕,也會使用屬於PFAS中的PTFE作為塗層。
二、 我國針對PFAS有設立什麼管制措施?
我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我國關於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之管制規定,均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之規範內容一致,而為避免PFAS持續造成環境污染及人體危害,環境部自112年起即透過跨部會研擬「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進一步評估全面管制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之可行性,並於112年10月16日提報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進行討論,相關執行成果均會不定期上網公告,但目前「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的具體條文內容尚未對外公告。
而環境部依據先前制定的「毒化物質運作管理事項」第1點規定,發布「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一覽表」,於113年4月24日將包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LPOS)、全氟辛烷磺醯氟(POSF)、全氟辛酸(PFOA)等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在內,多達147種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一同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範圍,將該等化合物定性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屬於「難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的物質,被列入此類毒性化學物質者,得使用的用途即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予以限制,其輸入、製造、販賣業者都需要取得許可證,從事使用、儲存、廢棄等行為時並應向化學物質管理署進行登記;運作紀錄及釋放量則須定期進行申報,另運作場所需有偵測或警報設備,於從事製造、使用、儲存、運輸達一定基準時須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等規範。
以早年曾被作為不沾鍋塗層的PFOA為例,目前僅被允許作為研究、試驗、教育、半導體的光刻或蝕刻製程、攝影底片塗層、勞工用紡織品、工業廢熱交換器及工業密封劑之聚四氟乙烯(PTFE)及聚偏氟乙烯膜(PVDF)、高壓電線及電纜之聚氟乙烯丙烯(FEP)、車用內裝之圓形環、三角皮帶及塑膠零件之製造等用途,因此已不能再作為不沾鍋塗層之用。
三、 美國聯邦政府對於PFAS的最新管制:飲用水中的PFAS含量標準
從上開概述的法規內容可以理解,目前我國對於PFAS的管制層次著眼於「輸入、製造、販賣、使用、儲存、廢棄」等行為,規範的對象主要是會使用被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的PFAS化學合成物質的業者及廠商,而非如歐盟或美國大多的州政府一般,直接禁止特定含有PFAS的物品銷售。
美國聯邦政府於2023年時更透過修法,將PFOA及PFOS列入「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中的危害物質,促進對PFOA和PFOS的調查與清理,確保該等化合物於洩漏、溢出等釋放情況時能夠即時通報,並且於2024年建立飲用水6種PFAS的最大容許值標準,預計至2027年完成初期的監測,要求所有供應飲用水系統實施具體方案以減少飲用水中的PFAS含量。此外,亦提供資金給弱勢社區及小型社區改善社區內的飲用水水質。
四、 我國對於飲用水中之PFAS含量標準尚無明文管制
我國關於飲用水的水質標準係規定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管制的對象包括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等供飲用之水,其中第11條則明定飲用水應該符合環境部所訂定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然而,現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並無關於PFAS含量標準的規定,惟「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主管機關為環境部,未來若比照美國針對飲用水中的PFAS含量進行管制,極有可能將目前已經被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的各類PFAS化學物質列入「飲用水水質標準」中加以管制。
此外,我國對於事業排放的廢水及廢棄物亦無PFAS含量的管制規範,主管機關是否會在「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中一併提出?或者是透過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個別法令加以管制?仍有待觀察。
結語
PFAS是一群化學品的合成物質,具有抗高溫、抗酸蝕等高度穩定性,但正因為其具備這樣的特性而被稱為「永遠的化學品」,在自然界跟人體中都難以被代謝,近來已經有許多科學研究發現,在人體及環境中有PFAS的存在。
許多先進國家已經透過立法,積極對於民生用品的PFAS含量進行管制,而我國就此部分尚無具體明文管制規範,仍有待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對於PFAS含量提出更全面的管理機制,相關業者亦應同時關注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包括飲用水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範),預判可能面臨的潛在風險及責任,並適時徵詢主管機關及專業人士之意見,以避免遭受裁罰或其他不利處分。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繫~
許兆慶博士 主持律師
+886.2.2719.6955
andrew.hsu@lexprolaw.com
李盈佳 助理合夥律師
+886.2.2719.6955
jennifer.lee@lexprolaw.com
翁嘉均 律師
+886.2.2719.6955
harvey.weng@lexprolaw.com
本法規新訊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